一、基本情况
我旗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户,贫困人口人,其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户、人,占贫困人口的43.4%。
二、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范围
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范围是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牧区五保户。我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低保户和五保户人,二者重叠人。享受健康扶贫政策人口人。
三、医疗保障情况
截至目前,年贫困人口住院治疗人次,产生医疗总费用.44万元,五道防线补偿总金额.60万元,总补偿比例达90.55%。
慢性病送医送药服务:截至目前,年已为名慢性病患者提供送医送药服务,送药金额达.33万元。
四、健康扶贫政策要点
1、“三个一批”行动
指的是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2、四定两加强
四定:医院、确定诊疗方案、确定收费标准、确定报销比例。
两加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责任落实。
3、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旗财政给予补贴,确保贫困人口%参保。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00元由旗财政代缴。
4、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执行“两提高、两降低”(起付线各降50%,报销比例各提高5%)政策。
5、建立兜底保障机制,确保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补偿比例提高到90%。
6、大病集中救治病种(14种)
年将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儿童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9种大病纳入集中救治范围。年,对新纳入的尘肺、肺癌、宫颈癌、乳腺癌、儿童肿瘤5种大病进行筛查,年启动救治工作。
7、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对患有慢性病的贫困人口实行签约服务管理,为长期慢性病患者提供送医送药服务。我旗的慢性病送医送药服务政策是医药费用每人每月控制在元之内,单次补偿比例80%,补偿总金额年内0元封顶。
贫困人员享受慢性病送医送药服务病种(20种):结核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肝硬化、强直性脊柱炎、风湿性关节炎、股骨头坏死、癫痫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肺心病、重症精神疾病、慢性气管炎、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活动性肝炎、2型糖尿病、布鲁氏杆菌、前列腺增生、慢性糜烂萎缩性胃炎、地氟病。
8、在旗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贫困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交押金,出院时结算个人自付部分。
9、旗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完成贫困患者即时结算。
10、基层卫生院为贫困人员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旗财政按每人.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11、旗财政出资万元为所有贫困人员购买(每人95元)补充商业保险。
12、通过旗扶贫办重新识别,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产生的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兜底保障范围按政策进行兜底保障。
13、通过旗扶贫办识别确定为脱贫不脱政策的人员继续享受兜底保障政策。
14、健康扶贫兜底保障“”结算模式
“1”贫困患者住院治疗个人自付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10%;
“1”旗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
“2”为长期慢性病贫困患者提供送医送药,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20%;
“5”贫困患者住院治疗总费用个人自付年累计不超过元。
15、健康扶贫五道防线不予保障的情形:
①、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未按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受到的伤害,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事故,整形整容就医等;
②、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③、因未缴费、违规等原因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④、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费用;
⑤、医院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6、分级诊疗和转诊备案制度。
首诊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转往旗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据转诊意见,确需转诊到市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并在同级医保部门备案。对未经评估在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或自行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贫困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降低20%,同时不再享受兜底保障政策.
五、需要进一步协调解决的问题:
1、逃费人员的处理。
2、癌症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
3、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贫困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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