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农牧区“四老”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流程

1、在校中小学生可由学校组织集体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由学校组织集体参保,所属区(县)社保分局办理参保申报登记。其他新参保人员可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队)劳动保障工作站,也可以在新疆智慧人社app自助办理参保登记。

(二)缴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方式

目前税务部门提供手机移动缴费、街道社区或村镇劳保站(所)缴费、上门申报缴费、银行网点缴费、税务部门批量划扣缴费等5大类10余种渠道供广大城乡居民自行选择。

二、医疗救助对象缴费资助政策及缴费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缴费补贴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为%全额补贴。

2、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农牧区“四老”人员缴费补贴标准为80%定额补贴。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缴费补贴标准为50%定额补贴。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

1、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元;

2、成年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成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成年残疾人、未成年人(含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元;

3、未成年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未成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成年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元。

(三)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为在年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去缴费补贴。

1、特困供养人员个人不需要缴费,全额补助。

2、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农牧区“四老”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52元。

3、未成年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个人缴费标准为34元。

4、成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元

5、未成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85元

医疗救助对象当年9-12月缴费成功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全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能按时交费的,执行缴费到账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年7月1日,乌鲁木齐市开始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具体待遇如下:

1、普通门诊待遇

医院门诊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单次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为50元。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村级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年7月开始,医院门诊治疗取消了单次10元的起付线,以前10元以上医疗费才能报销,现在花几毛钱、几块钱都可以报销。

2、门诊慢性病待遇

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以上十二种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元提高到元。

重特大门诊慢性病:苯丙酮尿症、血友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0%,肾功能衰竭年度限额为元(血液透析定额结算不包括在内),苯丙酮尿症年度限额为3万元、其他病种不设年度限额。

针对肾功能衰竭定额结算办法:三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含可复用高通量透析器)的,每人每月最高按元;使用可复用低通量透析器的,每人每月最高按元。二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含可复用高通量透析器)的,每人每月最高按元;使用可复用低通量透析器的,每人每月最高按元,报销比例为80%。

3、住院待遇

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医院65%、医院80%、医院90%、乡(镇)卫生院90%。医院只交一次起付线,医院为元、医院为元、医院为元,乡(镇)卫生院为80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起付为1.5万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5%,10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大病保险报销上不封顶,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

(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顺产补助0元、剖宫产补助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补助。

四、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倾斜政策

医疗救助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待遇的基础上,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大病保险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待遇如下: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5万元降到0.75万。个人负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0.7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10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5%,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80%,大病保险报销上不封顶,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

五、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在67医院治疗。具体如下:

(一)门诊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日常门诊治疗费用扣除相应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元)实行救助。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被鉴定为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扣除相应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0元)实行救助。

(3)大病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病种为尿毒症的肾透析、各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及血液病,在门诊治疗费用扣除相应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元)实行救助。

门诊救助每年只能享受以上三种门诊救助中的一种门诊救助。但是,同一救助对象在一个救助年度内已享受救助额度较低的一种门诊救助,但又出现了符合救助额度较高的门诊救助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享受救助额度较高的一种门诊救助,但需扣除已经享受的救助费用。

(二)住院救助

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相应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其中属于常见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0元、属于急危重症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元、属于重大疾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元)实行救助。

(三)二次救助

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再次给予救助。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年05月

1

来源/米东区医疗保障局

编辑/谢凡

责编/马晓彤王婷

主编/邓仕林周显

值班主编/舒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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