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分担标准给予支付,不设起付线。一类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计为元,二类特殊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高血压、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二类病种范围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透析)、苯丙酮尿症。办理流程:持相关病种的病历资料、两张1寸照医院医务科开具慢性病诊断报告单并进行慢性病登记。办理登记后可以乡镇、村级购慢性病药品。
“两病”登记办理:患糖尿病、高血压患者,不符合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的,凭全民体检报告单位或基本诊断资料可在乡镇卫生院办理“两病”登记,村级卫生室可购“两病”药品。
一、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政策:已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顺产元、正常剖宫产2元,病理性剖宫产或产后并发症按常规住院报销。
三、城乡居民医疗报销政策:
医院级别
首次住院起付线
第二次及以后住院
报销比例
一级及未评定
元
50元
90%
二级县级
元
元
80%
二(三)级地区
元
元
65%
三级自治区
元
元
60%
住院费用:在本统筹区域内就医不用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统筹区外就医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转诊转院手医院办理),持社会保障卡及转诊转院表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20%支付。
普通门诊:城乡居民门诊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每次门诊起付标准为10元,单次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为50元,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0%;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门诊发票金额)。
四、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的政策。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按年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的一半测算,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为元。城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按元的50%设定,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元。大病保险实行分段累计按比例赔付:0-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赔付6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0%,上不封顶。城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50%设定元,大病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五、异地安置:方法一长期在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到医保局大厅办理异地安置;方法二通过手机下载新疆医保服务平台APP注册后实现异地备案网上即时备案。异地安置满半年可取消,未取消异地安置人员其他地方就诊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20%支付。
六、医保电子凭证:已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通过智能手机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注册医保电子凭证,并对未成年人和老人进行亲情帐号绑定。也可通过新疆医保服务APP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