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年12月29日修正)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48号)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种: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三、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92号)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种:
1、粉尘(52种):如矽尘(游离SiO2含量≥10%)、煤尘、水泥粉尘、木粉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
2、化学因素(种):如苯、甲苯、二甲苯、氯气、光气(碳酰氯)、硫化氢、汽油、甲醛、乙炔、乙醛等;
3、物理因素(15种):如噪声、高温、振动、微波、紫外线、红外线、工频电磁场、高频电磁场等;
4、放射性因素(8种):如X射线装置(含CT机)产生的电离辐射、密封放射源产生的电离辐射等;
5、生物因素(6种):如艾滋病病毒(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布鲁氏菌等;
6、其他因素(3种):如金属烟等。
五、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引发职业病的原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劳动者在职业病危害因素(6大类种)、作用条件(接触机会或频率、接触方式、接触强度、管理和防护水平)和接触者个体特征(遗传因素、年龄和性别差异、文化水平、营养状况、卫生习惯、心理和行为因素等)三者共同存在,并相互作用,从而导致职业病的发生。只有充分认识和评价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作用条件,以及个体特征,并针对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采取综合措施,阻断其因果链,才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六、职业病的危害
1、对个人的危害:患者一旦患上职业病,要忍受病痛折磨,往往很容易丧失劳动能力甚至致残、致死,慢性职业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
2、对企业的危害:不但职业病病人逐年不断累积的医疗和康复费用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负担,还要承受违法的法律责任,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3、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由于职业病患者绝大多数是青壮年,直接影响到我国人口素质和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因病致致贫、因病返贫比较普遍,特别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病故的农民工,其家中老人和孩子无人抚养,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七、如何诊断职业病?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八、职业病病人可享受哪些待遇?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用人单位应当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九、职业病防治的具体措施
综合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卫生管理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
1、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工程技术措施。革新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是最根本的预防措施;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同而分别采取密闭、自动化、机械化、隔离操作、加强通风、湿式作业、隔绝热源、屏蔽辐射源、减震、隔声、吸声、消声、合理照明、合理规划厂区及车间等防护措施。
2、要采取卫生管理措施: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对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的认识,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
3、要采取卫生保健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内;合理膳食,加强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疾病抵抗力。
十、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受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职业健康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作业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民主管理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息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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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于年,是一家集医疗、科研、教学及急救为一体的综合医院,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急救中心,县卫健局指定的蒙山县产科急救中心。我院设有门诊部、急诊科(急救中心)、重症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血液透析室、内一科、内二科、外一科、外二科、妇产科、儿科、眼·耳鼻咽喉科、新生儿科、中医科、检验科、功能科、放射科、药剂科、健康体检科、口腔科等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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