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以科技创新推动吉林省现代畜牧业提质增效,科学指导全省各级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相关实用技术示范与推广,稳步提高优质安全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组织吉林省畜牧总站等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编写了《吉林省畜牧产业扶贫十项技术推广手册》供全省畜禽养殖从业者学习借鉴。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以高热性、出血性和高死亡率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我国自年发生以来,疫情很快蔓延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给养猪业造成严重损失。由于非洲猪瘟目前没有疫苗免疫,因此,在疫情发生后,必须采取流调监测排查、科学处置、提高养殖生物安全水平等一系列综合性措施,才能有效控制疫情发生。
一、诊断技术(一)流行病学特征
1.传染源。
非洲猪瘟的传染源是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及钝缘软蜱等蜱类。
2.传播途径。
非洲猪瘟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的家猪、野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泄水、饲料、垫草、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通过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老鼠、苍蝇、蚊子、蛇等通过机械带毒引发健康猪感染。
3.易感动物。
家猪和野猪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
4.发病特征。
该病无明显季节性,潜伏期为5-19天,个别病例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可达21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潜伏期定为15天。强毒力毒株可导致感染猪在12-14天内死亡,死亡率可达%;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30%-50%;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二)临床症状
根据临床表现可分为最急性型、急性型、亚急性型和慢性型。
1.最急性型。
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2.急性型。
表现为体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它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可达%。病程4-10天。
3.亚急性型。
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40.5。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5-30天。
4.慢性型。
主要表现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疡。死亡率低。病程2-15个月。
(三)剖检变化
典型的病理变化包括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黏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脾脏肿大,易碎,呈暗红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圆,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最急性型的个体可能不出现明显的病理变化。
(四)实验室检测技术
1.样品采集
(1)口鼻拭子。采每头猪口、鼻拭子,装于Eppendorf管内,4℃保存。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地区,应于24小时内送至有资质实验室检测。
(2)全血。使用含有抗凝血剂(EDTA)的真空采血器采集颈静脉、前腔静脉或耳缘静脉全血。
(3)血清。使用未加抗凝剂的真空采血器采集颈静脉、前腔静脉或耳缘静脉全血,也可在剖检过程收集血液样品。静置数分钟后离心,收集血清不少于1ml。需要储存的,用于抗体检测时,应于-20℃储存,用于病毒检测时,应于-80℃储存。
(4)器官和组织样品。临床疑似病例可采集脾脏、淋巴结、肝脏、扁桃体、心脏、肺和肾脏样品不少于5g。对于死亡时间较长的动物,可采集骨髓样品,也可采集关节内组织液不少于1ml。
(5)环境样品。对猪场、屠宰场的墙体、地面、设备等物体表面需全覆盖采样。
2.检测方法
(1)抗体检测。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等方法。
(2)病原学检测。采用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方法。
(五)结果判定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可做出诊断。
符合非洲猪瘟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对临床可疑疫情,经市州、县级疫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对疑似疫情,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复核,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二、防治技术(一)加强兽医卫生措施
1.加强免疫。
猪场要结合当地猪病的流行趋势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免疫程序,做好口蹄疫、高致性猪蓝耳病、猪园环病毒等重大疫病和常发疫病的免疫。
2.严格卫生消毒。
猪场要在进场门、各功能区和各猪舍门口设置消毒设施,严格执行消毒制度(详见消毒技术)。
3.加强疫病监测。
定期检查猪群,及时掌握健康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快速查明病因,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4.严格废弃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和猪舍内废弃物,要集中堆放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要及时清运,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严格生物安全管理
1.严格人员管理
(1)外来人员管理。原则上杜绝外来人员人场,特别是生猪贩卖人员、保险理赔人员等人员不得进人场区内。必须进场的人员要在门口第一道消毒处消毒更衣。进人生产区的,要在第二道消毒处消毒换上生产区专用衣物鞋帽,任何私人物品不得带人生产区。
(2)本场人员管理。本场员工外出返场时,必须在大门口处消毒、淋浴更衣,在生活区隔离24小时,淋浴更衣后才能进人生产区工作。工作人员要定岗,不得串岗,不得互相串用工具,不得到其他猪场、屠宰场、交易市场和无害化处理场所活动,严禁从场外携带牛羊猪肉及其制品进场食用。
2.严格车辆管理
(1)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人场内。要在远离场区处设立车辆清洗消毒点,对进出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装载猪车辆不能进人场区。运送饲料和物资的车辆必须进场要经过严格消毒,但司机不能在场区下车。
(2)严格管理场内车辆。生产区内用于转用猪、运送饲料及转运粪便的车辆专车专用,禁止离开生产区。每次车辆使用完毕,必须彻底消毒。
3.严格猪群管理
(1)建立全进全出制。规模化猪场要采取全进全出制。出栏、转群后猪舍要彻底打扫清洗消毒,并空栏一周。
(2)严格引种管理。引种时必须从有"三证",经风险评估确定无规定疫病的种猪场引进;引种后要隔离观察30-60天,确认健康后方可与本场猪群合群。
(3)合理安排猪群流动。猪群只能从高洁净区向低洁净区单向流动,一般情况下生产母猪只能在分娩舍和妊娠舍之间相互流动,生长育肥猪只能从产房-保育舍-育肥舍方向流动。
4.严格投人品管理
(1)严格控制饲料。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饲料及饲料原料,禁止饲喂不清洁、发霉或变质的饲料,禁止使用泄水饲喂生猪。
(2)保持用水清洁。定期检查猪场内的水源,化学污染物和病原微生物不得超标。定期消毒净化饮水。
5.控制宠物、野生动物和昆虫
(1)禁养其他动物。场区内不得饲养宠物和其他家畜、家禽。
(2)做好灭鼠、灭蚊蝇。采取有效的措施捕鼠灭鼠,防、灭蚊蝇。
(3)严禁野鸟和其他野生动物进人猪场内。定期检查修补猪场围墙,保证能够有效阻挡其他动物进人场区。
(三)规范消毒
1.猪场消毒
(1)猪体消毒
健康猪群要采取预防性体外消毒,可选择喷雾消毒方法,消毒剂要浓度低,对皮肤刺激性小,例如季铵盐类消毒药、0.03%百毒杀或0.1%新洁尔灭、2%-3%过氧乙酸等。发生传染病猪群进行体外消毒时,可以选择2-3种消毒剂,每3天消毒1次,直到病情控制。
妊娠母猪于分娩前7天,可用热毛巾对全身皮肤进行清洁,然后用0.1%高锰酸钾水擦洗全身,临产前3天再消毒1次,重点要擦洗会阴部和乳头,保证仔猪出生后和哺乳期不感染病原微生物。
对新生仔猪,用热毛巾对全身皮肤进行擦洗(注意舍内温度),然后用0.1%高锰酸钾水擦洗全身,再用干毛巾擦干。注意事项:选择消毒剂时一定要注意选择无刺激性、无毒的消毒剂。消毒时一定要让猪体、地面潮湿,但平常要保持干燥。最好使用电动高压柱塞泵,易形成水雾颗粒。有腹泻发生时,在对圈舍进行带猪消毒同时,要及时清扫仔猪排泄物,保持圈舍清洁、干燥。
(2)圈舍、地面消毒
清扫和洗刷。先对粪尿、垃圾、泥土、污物等进行清扫,然后再用清水冲洗(水泥地面)。
注意事项:清扫时应先用清水或消毒药进行喷洒,然后进行清扫,防止尘土及微生物飞扬。清除对象主要是粪便、垫料、剩余饲料、尘土及墙壁或顶棚上蜘蛛网等。清扫的污物可进行集中焚烧或发酵处理。
清洗。规模化猪场,水泥墙地面的可事先使用清水进行清洗。
喷洒消毒药(熏蒸)。选用1%-2%氢氧化钠,0.05-0.5%过氧乙酸或1%-2%甲醛等消毒溶液喷洒消毒。每平方米使用消毒剂为1升或1.5升左右(泥土地面或运动场)。按照顺序进行消毒,先从离门远处进行,基本顺序为墙壁、顶棚、地面,再从内向外将地面重复消毒1次,关闭门窗2-3小时,然后打开门窗通风,使用清水冲洗料槽、地面等,将残余的消毒剂清洗干净。
对圈舍、仓库封闭好的房间可进行熏蒸消毒,每立方米空间使用福尔马林15-30毫升,加等量水加热蒸发;或加高锰酸钾氧化蒸发,高锰酸钾与福尔马林比例为1:2,熏蒸时间为10-12小时,消毒后打开门窗通风。
对于"全进全出"猪舍消毒。在引进猪前,必须先将猪舍空栏一周以上,然后清除畜舍内的粪尿和垫料等污物,使用高压水枪彻底冲洗顶棚、墙壁、门窗、地面以及一切设施,直至洗涤液清澈透明为止。水洗干燥后,关闭门窗,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12-24小时。再用1:消毒灵或2%烧碱消毒一次,24小时后用净水冲去残药,以免毒害猪群。
(3)空栏消毒
栏舍除杂:清除粪便、饲料等固体污物;热水打湿栏舍浸润1小时,高压水枪冲洗,确保无粪渣、料块和可见污染。
栏舍清洁:低压喷洒清洁剂,确保覆盖所有区域,浸润30分钟,高压冲洗。必要时使用钢丝球或刷子擦洗,确保去除表面生物膜。
栏舍消毒:清洁后,使用氯化物或酚类消毒剂间隔12小时以上进行两次消毒,确保覆盖所有区域并作用有效时间,风机干燥。
栏舍白化:必要时使用石灰浆白化消毒,避免遗漏角落、缝隙。
熏蒸和干燥:消毒干燥后进行栏舍熏蒸。熏蒸时栏舍密封并作用有效时间,熏蒸后空栏通风36小时以上。
2.饲养用具消毒
饲槽、水槽等饲养用具可用3%-5%的来苏儿或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消毒,但金属用具和橡胶用品不可用过氧乙酸消毒。能再次使用的器具可用复合酚浸泡两小时再彻底清洗,然后风干。若有太阳,可在阳光下曝晒3-4天。
3.粪便及污水消毒
粪便消毒处理应集中在猪场围墙内且远离畜禽舍的地方,经过堆肥熟化或暴晒后运到其他区域作为肥料,也可采用沼气池厌氧发酵消毒法。污水应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消毒净化处理。
4.车辆消毒
(1)清洗。先清除车内生活垃圾和灰尘,然后用湿毛巾擦拭内室,清除车体上的猪粪、锯末、尿液、猪毛等污染物。使用低压水枪喷水,湿润车辆10-15分钟,再用泡沫清洁剂喷洒车辆10-15分钟,软化有机物质,清除病菌表面生物膜。之后用中低压力清水冲洗车辆,若车内使用木隔板架层,应将木隔板拆下彻底清洗干净。
(2)检查。清洗完成后,应另外安排人员对清洗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检查的人员必须穿干净的鞋和外套。检查不合格的,需要重新清洗。
(3)消毒。驾驶室用浓度75%酒精湿润专用毛巾对驾驶室全面擦拭消毒,擦拭后再喷上浓度为75%的酒精,关上车门密封10-15分钟,注意安全防火。车辆轮胎、底盘、车身等喷洒消毒液,静置15-20分钟。
(4)烘干。消毒后用烘干设备烘干或在指定地方过夜干燥处理。
(5)效果评估。清洁消毒和烘干后,应对车辆关键部位采集样品进行检测,评估清洗消毒效果。
三、疫情处置(一)严格监测排查
1.养殖场监测排查。
要坚持每日对养殖排查一次,重点检查采食、饮水、活动等有无异常,有无突然死亡等情况,如有疑似非洲猪瘟的症状活猪立即采集全血、血清或棉拭子,死亡猪采集脾脏、淋巴结、肝脏、扁桃体、心脏、肺和肾脏样品,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
2.屠宰场监测排查。
对进场猪认真检查,对待宰猪按时巡查,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要采集全血、环境样品、淋巴结、脾脏、肉产品等样品,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
(二)规范报告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临床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怀疑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采样检测或送检。
(三)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四)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需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调查。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2)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3)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实际划定时,要充分考虑疫情地的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封锁,依法发布封锁令。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共同的或各自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出人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5)禁止易感动物出人和相关产品调出。
(6)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4.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人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禁止易感动物出人和相关产品调出。
(3)关闭生猪交易场所。
(4)对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
(5)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开展病原学检测,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
(6)停止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屠宰活动,采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调出调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
暂停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屠宰活动,彻底清洗消毒,采集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经风险评估后,可恢复生产。
(五)解除封锁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42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5天后,引人哨兵猪继续饲养15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解除封锁。
由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15天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解除封锁。由屠宰场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解除封锁。
(六)恢复生产
1.养殖场(户)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人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未引进哨兵动物的要空栏6个月后,方可补栏。
2.屠宰场恢复生产。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恢复生产。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精彩链接
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动物检疫部分摘要非洲猪瘟应急处置预案年第二版解读如何做好猪场非洲猪瘟消毒和生猪复养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