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要求,从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一的制度运行,建立吐鲁番市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将相关的事宜告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吐鲁番市城乡户籍(含长期在本市居住办理居住证的居民)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加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劳动年龄内,从事非全日制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得重复参保。
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缴费元。民政救助对象个人缴费,全额由民政部门代缴,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救助每人每年元。
三、参保时间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15日足额缴费后,可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四、参保程序及办理
持户口簿或吐鲁番市(区县)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到所在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所)申报登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协助配合申请登记,填写登记表。采取提供银行卡代扣的方式足额将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新生儿出生后(办理落户手续)在三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三个月之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审批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13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艾滋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参保居民凭本市定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疾病诊断书和病历到其选择办理门诊慢性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慢性病种申请,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可享受慢病待遇,审批五年有效。
为了保障年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年12月15日前及时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用,逾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年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吐鲁番市高昌区社保局咨询30
吐鲁番市高昌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