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塔城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

塔城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年塔城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年人均标准为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伏标准以上部分,给予再次支付。按照自治区新医保[]78号文件规定,降低城乡居民大病起付线,大病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统一提高大病保险保险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在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5至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0%。

三、城乡居民普通门诊

城乡居民门诊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村、站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9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8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普通门诊实行三日量控制,村、乡(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元(含一般诊疗费)。

四、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

(一)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16个病种。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二类病种范围为: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城乡居民慢性病鉴定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程序执行。(二)城乡居民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不超过30日量。一类慢性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4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元。二类慢性病病种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办理。慢性病患者将申报材料(二医院病历一份、社保卡复印件及两张一寸照片)医院慢病科进行申报,审批通过后将审批材料交户籍所在地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医院、各乡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地区内各县(市)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慢性病报销。

五、城乡居民门诊“两病”

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自治区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新医保10号)和《关于做好自治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函号)文件,政策规定如下:(一)保障对象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2、经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3、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按相关政策,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门诊待遇)。(二)确诊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医院负责“两病”确诊,高血压病根据《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等技术规范进行确诊,糖尿病根据《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技术规范进行确诊。卫健部门已经建立健康档案的“两病”患者直接纳入保障范围,医疗机构按照慢性病认定程序将确诊的人员名单、《塔城地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两病”门诊诊断报告单》及相关诊断材料报当地医疗保障局审核并录入系统。(三)保障标准。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要求,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二级医疗机构为补充。“两病”参保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为元,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合并计算。(四)处方管理。为保障“两病”患者用药需求,实行定量开药,“两病”一次处方量控制在30天内,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两病”患者,以及特殊情况的可酌情适当延长,可一次性开具不超过60天的药量。原则上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能重复开药,重复开药不予报销。(五)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和评估:财政部门积极参与支持“两病”用药保障有关工作;卫健委做好“两病”患者及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两病”用药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基层卫生机构要确保“两病”药品配备,供应和指导患者使用。(六)强化基金监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充分运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对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引导住院率回归合理水平。

六、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不缴费,由自治区、兵团各级财政统筹。具有新疆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按有关规定赔付。

七、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贫困人口个人缴费补贴政策按照《关于统一全地区贫困人口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塔地医保字16号)规定缴费补贴标准为:1、对特困供养人员补贴标准为全额补贴。如:年标准为每人元,以后年度按每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补贴。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脱贫人员、其他低保人员按每人元标准进行定额补贴。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人员按每人60元标准进行定额补贴。4、对定额补贴的人员,以后年度个人缴纳标准和定额资助标准动态调整,补贴增加额为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额的50%。(例如: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较年增加40元,则定额补贴统一增加20元)。(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贫困人倾斜政策1、取消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次住院封顶线;贫困人员在一级或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住院次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收取。2、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普通城乡居民的50%,支付比例在各报销段提高5个百分点,在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5至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3、对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贫困家庭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助元。4、实行医疗费用“一单式”结算。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地区已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依托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单式”结算,使贫困人口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5、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自年8月1日起,塔城地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户籍患者均已实现社保与医疗机构HIS系统对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信息能够共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已实现“一单结算”。

八、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1、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包含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范围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低收入救助对象。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确认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3、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1、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按照《关于统一全地区贫困人口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塔地医保字16号)规定缴费补贴标准为:(1)对特困供养人员补贴标准为全额补贴。如:年标准为每人元,以后年度按每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补贴。(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脱贫人员、其他低保人员按每人元标准进行定额补贴。(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人员按每人60元标准进行定额补贴。(4)对定额补贴的人员,以后年度个人缴纳标准和定额资助标准动态调整,补贴增加额为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额的50%。(例如: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较年增加40元,则定额补贴统一增加20元。2、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其中:慢性病救助对象与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一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相衔接,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原则上与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的23类病种相衔接。其中,23类病种中与一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的按门诊慢性病进行救助,与二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的执行住院救助,其余病种按重特大疾病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的限额慢性病为元,重特大疾病为0元。3、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政策范围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新政办发〔〕54号文件规定优先开展23类重特大疾病救助,今后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再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常规住院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如下:(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万元以内救助70%;1-2万元的救助75%;2万元以上的救助80%。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1万元以内救助60%;1-2万元的救助65%;2万元以上的救助70%。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3)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元以内救助55%;1-2万元的救助60%;2万元以上的救助65%。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4)对经各种救助方式救助后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达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条件的,由各县市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并适当拓展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在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运行平稳情况下,可合理提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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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苏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王夏责编:马芹

监审:康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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