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了疫点划定,解除封锁条件等内容非洲

为更好地指导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于近期组织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年第二版)》基础上,修订形成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新发布的动物防疫法,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全部调整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删除了疫情报告接收主体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二、在“一(二)疑似疫情”中将“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调整为“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

三、在“一(三)确诊疫情”中增加了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原鉴别检测的要求,并规定确诊疫情按要求逐级上报并在农业农村部通报后,由所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四、在“三、应急处置”中增加了疫情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由共同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共同划定疫区、受威胁区。

五、在“三(一)疫点划定与处置”和“三(二)疫区划定与处置”中,将“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和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调整为“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和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删除“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增加了“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病猪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3公里为疫区”。

六、在“三(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中增加了对兽药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要求。

七、在“三(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中增设了“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21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经再次彻底清洗消毒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的规定,将原来针对其他场所引入哨兵猪的规定改为“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45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八、在“四、监测阳性的处置”中增加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快报要求逐级上报,并及时向当地生产经营者通报有关信息的要求。

九、在“四(二)屠宰加工场所监测阳性”中,将畜牧兽医部门抽检阳性的处置要求改为按照屠宰场所自检阳性处置;对畜牧兽医部门发现屠宰场所不报告自检阳性的,仍维持原有规定。

十、在“附件1非洲猪瘟诊断规范”中增加了相关鉴别诊断方法;对附件2非洲猪瘟消毒规范做了个别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更好地指导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处置工作,我局于近期组织修订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年第二版)》,形成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syjf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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