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政办发〔〕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阿尔山市城乡低保对象综合指标体系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阿尔山市城乡低保对象综合指标体系认定办法
年7月22日
附件
阿尔山市城乡低保对象综合指标体系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号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补充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4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91号)、兴安盟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兴民发〔〕72号)、兴安盟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兴民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低保对象认定的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动态管理原则、统筹兼顾原则。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
(一)申请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认定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重病、重残或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不能独立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5.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特殊家庭认定的补充说明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包括未成年子女)重病、重度残疾人可按单人户申请低保,这类残疾人的范围认定为残疾证是智力、精神1-3级残疾人和肢体、视力1、2级残疾人;
2.家庭成员中有成年未婚子女的,子女在外务工可以认定其不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按赡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子女不享受低保;不能认定在外务工的,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计算家庭收入,子女不享受低保;
3.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抚养的人;
4.艾滋病患者申请低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重病病种、慢性病病种和残疾人的认定
1.重特大疾病包括: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分裂情感障碍、双向情感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性结核;妇女宫颈癌;乳腺癌;肺癌;肝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儿童苯丙酮尿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栓、脑梗死或脑出血(失能);民政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共同认定的应纳入重特大疾病病种。
上述未提及的特殊重病病种,必须是上年度以来,医院住院或门诊且医保可支付金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药费元(含)以上的。
2.慢性疾病包括:器官移植抗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病(抗干扰素治疗);抑郁症;自闭症;癫痫;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骨节严重变形);甲亢;甲减;唇腭裂;肾小球肾炎;甲状腺癌;氟骨病;布鲁氏杆菌病(4+以上);强直性脊柱炎;脑血栓、脑梗死或脑出血(有后遗症部分失能)。
3.残疾人。申请低保救助的残疾人,其认定依据为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申请低保救助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镇街统一出具);
3.患重病、慢性疾病家庭成员,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药费收据、重病近三年和慢病近一年病历);
4.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有在校高中生和本(专)科生还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6.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证明(注明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住房、车辆、联系方式等);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患有影响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疾病或慢病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予认定低保对象的解释说明
1.女性18至55周岁、男性18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均为正常人(有扣减的除外);
2.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机动车家庭(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农用车、摩托车除外);
3.拥有大型农机具、大型打草机的家庭;
4.工商注册法人、合作社注册投资人或个体经营户;
5.虽然没有工商或合作社注册记录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
6.拥有门市房、可做门市房用途的车库、2套或2套以上住房,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
7.规模养殖户,大型牲畜5头(匹)以上,猪10头以上,羊20只以上,禽类只以上(脱贫攻坚期内,产业扶持户获得的扶持项目除外);
8.夫妻双方或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正式职工且收入超标的家庭;
9.夫妻双方或一方领取了财政或社保离退休金以及享受遗属待遇且收入超标的家庭;
10.申请当日前两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家庭;
11.调查期内家庭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的;
12.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3.入户调查发现家庭生活水平与收入水平明显不符的;
14.符合特困供养、孤儿等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分别申请特困供养、孤儿等相关救助,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
四、劳动力系数核算
依据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病、慢性疾病、特殊家庭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结合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或本地区上年度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两项收入,以解决本辖区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收入核实难的问题(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附后)。
(一)家庭收入核算
第一,经营性收入核算。
1.养殖业年收入核算:
家庭规模养殖业年收入=平均每头(只)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现有牲畜数量。
(1)依据我市实际,综合考虑牲畜出栏率、养殖成本等因素,核定牲畜年纯收入核算标准为:牛每头0元,奶牛每头元,猪每头元,羊每只元,家禽类:鸡、鸭20元,鹅30元。
(2)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猪(2头)、鸡、鸭、鹅(10只)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2.城乡居民务工收入核算: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第二,财产性收入核算。
1.房屋的出租:以实际数额计算。
2.转租土地、草牧场的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3.土地、草场征用补偿等:按实际数额计算。
4.投资性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第三,其它转移性收入核算。
1.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2.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3.住房公积金提取:以实际提取数额计算。
4.因意外伤害或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金(生活类赔付应计入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5.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以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为准;协议未注明的以实际工资的15%核算。
第四,子女赡养费核算。
1.子女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为无畜户的,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市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10%。
2.子女无稳定收入,在城镇务工的,付给父母一方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10%。
3.子女从事专业养殖业经营的,按家庭养殖业人均年纯收入的10%付给父母一方年赡养费。
4.子女在农村或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按注册资金的10%,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
5.子女家庭有正在使用的家庭小轿车或机动运输车辆的,按购车价格的2%核算,付给父母年赡养费。
6.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10%。年工资核定基数(以工作单位出具的应发工资证明为准,出具不了的按每人每年6元核算);在其他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以工作单位出具的应发工资证明为准,出具不了的按每人每年元核算)。
7.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
8.子女长期在阿尔山市外(盟内)务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按元;盟外(自治区内)务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按4元;子女长期在自治区外务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按元。
9.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10.子女有下列情况的,不计算赡养费:
①家庭成员中重残、患重特大疾病的;
②享受低保救助、特困供养的;
③正在服役的义务兵;
④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在监狱内服刑的(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
⑥有2名或2名以上高中生或在读大学生未享受自治区实施的教育救助政策的家庭(不包含研究生及以上)。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
2.义务兵退伍费;
3.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困难补助金;
5.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6.抚恤金、丧葬费;
7.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款购置的唯一住房(提供房产交易中心网签合同或购房契税发票)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收据等相关材料;
8.工(公)伤职工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9.高龄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边民补贴;
10.其他按政策法规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注:能够在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中证明收入情况的,应按照证明计算相应收入。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而且个人申报的收入明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应按上述方法核算相关收入。如果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收入未达标准以及未列入以上核算收入的其它收入,家庭收入可由民主评议会视情况评估认定。
(三)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算
对于因重残、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多重残疾家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核算收入扣减,提高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
第一,降低家庭收入核算的计算方法。
1.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病或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家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代码为E1、E2、E3、E4的重残人员或代码为F1、F2、F3、F4的重病人员)。
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0.1×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多重残疾家庭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家庭年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0.1。
3、有2名或2名以上高中生或在读大学生未享受自治区实施的教育救助政策的家庭(不包含研究生及以上)。
家庭年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0.1。
4.上述1与2与3中情况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2中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1次家庭核算收入。
5.单人多重残疾,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再进行上述家庭收入核算扣减计算。
第二,下列支出在家庭收入核算中予以扣减。
1.上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住院治疗,按医保可支付金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
2.上年度以来,患其他疾病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住院治疗,按医保可支付金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元(含)以上的医药费。因特殊原因未报销的,应提供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病历的复印件和医药费原件,并按医药费总额的50%作为家庭收入扣减数额。
注:患病家庭扣减家庭合理性支出按照上一年度以来费用结算票据为准,历年诊断病历证明只可作为病情认定依据,不扣减家庭支出。
3.车祸(有责任人)、吸毒、自残等情况,医保部门不予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合理性支出范围。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方法
1.家庭收入合计=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赡养费。
2.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年收入合计-年降低家庭核算收入金额-年扣减家庭支出金额)/家庭人口数/12个月。
五、民主评议、公示及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登记备案
(一)民主评议
第一,成立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各镇(街)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正副组长,民政办工作人员、纪检干部、村(居)书记、村(居)主任、村民小组长和社区委主任为成员的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低保核查、听证评议和审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是指导本地区开展低保核查和申请受理工作;二是对听证评议小组成员范围、各村(居)民小组中的代表人数、产生过程进行审核监督;三是对低保入户核查填表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计算所有申请低保家庭人均收入金额,拟定享受类别,确定提交听证评议会评议对象名单;四是组织开展低保听证评议、公示、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申请低保家庭户主需参加民主评议会
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低保家庭的户主参加低保民主评议并介绍家庭经济状况,户主不能参加的,可由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参加民主评议。特殊情况如智障、重残、重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不能参加听证评议的,可由监护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参加民主评议。除上述特殊情况,申请人无其他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低保听证评议的,本次低保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民主评议小组由各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村(居)老党员、村(居)民代表、辖区内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残联工作人员、医院工作人员、纪检工作人员等组成。各村(居)参加低保听证评议的成员人数不低于9人且为奇数,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占参加听证评议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
第四,民主评议
召开民主评议会前,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低保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必要的低保政策方面的培训和评议方面的学习。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请理由及家庭基本情况,评委只对上会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不予评议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
民主评议票数中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即为有效投票,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审批。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的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再次入户核实情况并及时与申请人讲解清楚原因。民主评议结束后,形成xx镇(街)xx村(居)低保民主评议结果汇总表,并由当次参加民主评议的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和资料备案。
(二)民主公示
低保公示分为即时公示、定期公示和长期公示。新申请低保对象进行镇(街)、村(居)公示;在享人员进行定点长期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在享人员名单。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将暂缓审核审批。
(三)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登记备案工作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对市民政局、镇(街)和村(居)委会“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要填写登记备案表,实行备案管理,重点核查。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养父(母),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六、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应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的90%-%纳入A类保障范围,应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61%-89%的纳入B类保障范围,应救助金额在保障标准的60%以下的纳入C类保障范围。
七、低保动态管理的解释说明
(一)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村(居)民都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民政办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民政助理按规定发放温馨提示单、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安排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受理申请后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以上材料统一整理供审核使用。各镇(街)民政办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受申请人委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委托书”后,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二)入户核查
新申请低保家庭,由镇(街)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先进行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核查,如实填写《阿尔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提交民主评议会议评定;申请低保类别变动的家庭,需提供相关材料,书面说明低保类别变动的理由,经镇(街)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享受新类别低保待遇。
(三)民主评议、公示
按低保民主评议程序进行评议后,公示无异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低保要求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审批。
(四)审核
镇(街)认真落实低保审核的主体责任,按政策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按照%的比例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在村(居)委员会设立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无论审核是否通过都应向申请人出具初审情况告知单,未通过的说明理由。经过镇(街)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后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享受低保对象名单。
(五)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低保申请材料、入户调查及收入核算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和镇(街)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无论审批是否通过都应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不予批准需说明理由。
(六)动态管理
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低保动态调整的相关细则,但应确保不违背目前低保政策、群众普遍认可。因生活条件改善与低保要求不符需要脱保的,根据低保规范化要求,镇(街)必须尽到停保告知义务并发放告知书,同时需要将低保证收回做销毁处理,所有程序均需记录备案并保留记录材料。
低保对象认定、审核、审批过程中,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阿尔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社会救助标准适时调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低保综合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阿尔山市城乡低保对象综合指标体系认定办法(试行)》的解读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号令)
2.《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补充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43号)
3.《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91号)
4.《关于全面开展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兴民发〔〕72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兴民发〔〕号)等文件精神。
二、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综合指标体系认定办法趋于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突显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保尽保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动态管理原则、统筹兼顾原则。让更多人的困难群众进入低保施策范畴。特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可分为七个部分:制定依据、认定的基本原则、低保对象的认定、不予认定低保对象的解释说明、劳动力系数核算、民主评议、公示及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登记备案、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和低保动态管理的解释说明七部分组成。
四、适用范围
符合我市低保认定条件的城乡居民。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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