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惠农政策你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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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今年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元、元和元,比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

  (二)种粮补贴

  种粮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三个方面。湖南严格执行“稳定政策、及时兑付”的基本原则,足额、及时地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平均每亩补贴13.5元。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

  ①早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②中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③晚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④棉花平均每亩补贴15元。(实行一卡通直接补贴到户)

  ⑤油菜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⑥玉米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⑦小麦平均每亩补贴10元。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亩80.6元。

  (三)农机具购置补贴

  

  1.补贴范围。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12大类33小类79个品目机具。属于上述品目范围,且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湖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调整)的产品,以及已纳入外省支持推广目录且载药量在10kg以上(含)的超低空遥控飞行植保机,均纳入补贴范围。

  其中,单机测算补贴额低于元的机具原则上不列入补贴范围,但少数我省农业生产急需,且确具科技创新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对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和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血防区补贴维持50%。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重点补贴对象是省政府确定的个为水稻生产提供全程社会服务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单个农户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元的不超过5台,补贴额>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元的不超过5台。对超过限制数,确有必要的由县级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机局审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后来后得、顺序排队、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报废老旧农机后申请购买同类型机具的农民,出示拆解回收证明,可优先补贴。

  

  1.申领指标购机。“补贴受理点”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网络审核,审核通过后,“补贴受理点”打印并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指标确认书”)和《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告知书》。购机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经销商自主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交给购机者。

  2.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30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补贴受理点”申请补贴。

  3.补贴审批发放。对资料齐全无误、机具核查通过、符合政策规定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批通过,并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签字。县级农机部门每月(至少一次)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文件报送县级财政局。县级财政局应及时审核,每月(至少一次)将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当月农机部门未核实、未审批,或财政部门未审核发放补贴的,流转下月(次)实施。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的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系统中将相关补贴信息作废;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并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

  (四)粮食生产奖励补贴政策

  (以当年文件为准)

  1.奖励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XXXX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扬工作的通知》。

  2.奖励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参评并予以推荐获评的种粮大户。(以年为例):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②遵纪守法,作风文明,诚实守信,务农爱农,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③从事粮食生产5年以上,粮食种植面积超过亩或产量超50万斤;④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优质专用良种覆盖率达到%,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粮食单产显著高于所在乡(镇)平均水平;⑤粮食订单生产面积大,重要紧缺品种种植多,今年出售商品粮超30万斤。

  3.奖励方式:授予“全国粮食生产先进种粮售粮大户”荣誉称号。

  4.奖励环节与标准:依据农业部文件要求实施。

  5.申请程序:依据文件要求实行逐级推荐、等额上报原则,即由县市区农业局推荐至市州农业局,市州农业局再推荐至省农业厅,最后推荐至农业部。

  (以当年文件为准)

  1.奖励依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湘政发〔〕17号)及《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2.奖励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参评并予以推荐获评的种粮大户。(以年为例):①粮食播种面积传统一季稻区在亩以上、传统双季稻区在亩以上,耕地抛荒、水稻直播现象及传统双季稻区双季稻覆盖率低于95%的种粮大户不予考核;②粮食生产水平较高,生长平衡,没有出现大面积病虫草危害;③粮食单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平均单产水平;④机耕、机插、机收等综合农机化水平高;⑤优良品种、壮秧培育、合理密植、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五项技术覆盖率高,满足要求并按文件计分排名前位的种粮大户。

  3.奖励方式:资金奖励。

  4.奖励环节与标准:获评大户每户奖励资金5万元。

  5.申请程序:按照文件要求由县市区、市州依据名额逐级评选推荐,省厅组织现场考核和资料核查,依据文件进行综合计分选取前名,经公示无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全省粮食生产先进种粮大户名单。

  

  1.补贴依据:《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年全省水稻集中育秧的指导意见》。

  2.补贴范围及对象:项目区育秧主体。

  3.补贴方式:资金或物资补贴。

  4.补贴环节与标准:依据省厅核实的各县市区早稻集中育秧面积,按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水稻集中育秧物资、用工及集中育秧主体的补助等。

  5.申请程序:县市区申报后,由省农业厅核实早稻集中育秧面积后,按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支持。

  (五)养殖业主要惠农政策

  1.生猪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①补贴对象: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②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

  

  ①能繁母猪保险。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元,保费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险费60元。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②育肥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险费30元。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原则上只限于头以上规模养殖户参保。

  

  ①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46号)

  ②补贴范围及对象:49个项目实施县(市、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③补贴标准:对母猪养殖者购买良种公猪精液给予补贴。每实施一胎人工授精补贴20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40元。

  

  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用地政策。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②用电政策。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2.草食动物发展扶持政策

  

  ①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46号)。

  ②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一是对我省1.8万头荷斯坦奶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3.6万支。按照每头能繁奶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元。二是对我省22万头肉用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44万支。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5元。三是对我省推广应用的只山羊种公羊实施良种补贴。山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元。四是对我省4万头奶水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12万支。每头能繁奶水牛每年使用3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0元。

  ③补贴对象:一是项目县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奶牛、奶水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二是项目县内使用良种公羊开展品种改良且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山羊养殖场(小区、户)。

  ④补贴范围:荷斯坦奶牛良种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建设任务在存栏能繁母牛0头以上的县实施。山羊良种补贴项目建设任务选择在存栏能繁母羊2万只以上且实施地方良种保护的县实施。

  

  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每头奶牛的保额是元,保费为5%,即元,由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3.动物防疫优惠政策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对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奶牛布鲁氏杆菌病和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畜禽,国家对受损农户给予补助。扑杀补助标准为:猪元/头、牛1元/头(奶牛0元/头)、羊元/只,家禽10元/只。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他疫病畜禽扑杀补助经费实行政府补助与饲养户负担相结合,饲养户负担20%,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80%。

  

  ①补贴依据: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号)、《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49号)。

  ②补助对象: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按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③补助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中央财政对湘西自治州、其他地方分别给予60元、50元的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

  ④补贴方式:货币补贴。

  

  ①从年1月10日起,我省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检疫收费统一改定额征收。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的动物按出栏数量分别按规定收费标准的60%、40%计收产地检疫费,对规模屠宰场按日屠宰数量分别按规定标准的60%、40%、20%收取屠宰检疫费。

  ②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向管理相对人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

  4.渔业渔政扶持政策

  

  ①从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牌照工本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船舶登记证工本费、渔业船舶检验费等6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严禁各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等乱收费。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我省不再设立新的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补贴对象: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②申领条件:一是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年(依据农办渔〔〕号)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三是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③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④补贴方式:货币补贴。

  (五)土肥主要惠农补贴

  

  1.补贴依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年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补贴范围及对象:全省具体承担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任务的市县土肥技术推广机构。

  3.补贴方式:事业费补助。

  4.补贴环节与标准:补贴环节包括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科学制定配方、专家咨询系统应用、科学施肥示范和专业化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指导服务、宣传培训等,其中5年开始实施的项目县,可适当安排更新检测设备经费补助。

  

  1.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55号)。

  2.补贴范围及对象:项目区农户。

  3.补贴方式:物资补贴。

  4.补贴环节与标准:年实施年下达的项目有3个方面的物资补贴内容:①在30个县市区实施秸秆还田腐熟补贴面积万亩,每亩补贴15元,全部用于采购秸秆腐熟剂产品;②在10个县市区实施地力培肥综合技术补贴面积22.5万亩,每亩补贴30元,全部用于采购商品有机肥、肥田作物种子、生石灰;③在6个县市区实施绿肥种植补贴面积15万亩,每亩补贴15元,全部用于采购绿肥种子与根瘤菌。

  (六)植保惠农补贴政策

  

  1.补贴依据: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湖南省重大农作物病虫防治补助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2.补贴范围及对象:项目县市区专业化防治组织。

  3.补贴方式:资金与物资补贴。

  4.补贴环节与标准:支持14个县市区开展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实施,每个项目县支持60-万元左右。用于项目县市区开展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与专业化统防统治融合实施。

  5.申报程序: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示范县项目申报单位为**县植保植检站(局)和该县市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并已授权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的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1-2家),联合申报,农业植保部门监督管理与指导,专业化服务组织具体实施全程绿色防控技术。

  (七)乡村清洁工程示范建设补助政策

  1.补贴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建设内容和基本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农〔7〕4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农〔8〕55号)。

  2.补助范围及对象:项目区农户。

  3.补助方式:物质补助或资金补助。

  4.补助环节与标准:

  以年为列,在全省个村开展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建设,每个村补助2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三个方面:

  ①清洁生产。以控制生产环境污染为重点,综合组装配套“五项技术一条沟”,即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稻草还田技术、稻鸭共生技术、频振式杀虫及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修建面源污染生态拦截沟。

  ②清洁生活。以控制生活污染为重点,建立“三池一站”,即建立农田废弃物收集池、生活污水净化池、废弃物发酵处理池、物业管理站,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生活净化、废物资源化”的目标。

  ③清洁庭院。以生态庭院建设为重点,实施“两整一连通”,即整修入户路和户间路、以及房前屋后禾坪,连通村内管网和户内管道,实行雨水与污水分离。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配套开展“五改”,引导农民开展房前屋后绿化美化,发展庭院生态种植。

  5.申请程序:由乡镇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村的个数,按1:1.5的比例和各村自愿的原则,统一向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上报到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按照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上报到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项目村进行审查后,由省农业厅下文批复;省财政厅发文下达资金。

  (八)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补助

  1.补助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36号)。

  2.补助范围及对象: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农民为重点对象。

  3.补助方式: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机构对农民开展免费培训的相关支出。培训机构根据阳光工程管理细则明确的开支内容和报账程序报账。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不同培训层次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农业专项技术培训不少于2次,按人均元标准进行测算;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按人均元标准;农业创业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4天,按人均0元标准进行补助。

  (九)蔬菜主要惠农政策

  

  1.项目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

  2.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3.资金补助数额:80-万元。

  4.申报时间:3月。

  

  1.项目发布单位:科技厅、科委。

  2.支持范围:现代种业、食品加工、饲料、生物农药、农业机械装备、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林产加工、乡村环保、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

  3.资金补助数额:-万元。

  4.申报时间:4月。

  

  1.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

  2.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农产品海外市场促销、开展国内市场产销对接、网络促销、市场开拓等方面。

  3.资金补助数额:10-80万。

  4.申报时间:6月。

  

  1.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亩以上(设施内面积),每个露地基地亩以上。

  2.资金补助数额:0元/亩,不超过万。

  3.申报时间:7-8月。

  

  1.支持范围: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2.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万内。

  3.申报时间:5-6月。

  

  1.项目发布单位:财政部。

  2.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3.资金补助数额:-万。

  4.申报时间:10月。

  

  1.支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2.资金补助数额:50-万。

  3.申报时间:10月。

  

  1.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财政部。

  2.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3.资金补助数额:先建后补,是具体情况。

  4.申报时间:9月。

  

  1.项目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2.支持范围: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农副产品及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3.资金补助数额:-?万元。

  4.申报时间:4月。

  

  1.项目发布单位:国家扶贫办。

  2.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3.资金补助数额:万元。

  4.申报时间:不定。

  

  1.项目发布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支持范围: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粮食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各类功能区。

  3.资金补助数额:-0万。

  4.申报时间:5月。

  

  1.支持范围:粮食主产区,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5~30万亩。

  2.资金补助数额: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0万元。

  3.申报时间:8月。

  

  1.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资金补助数额:万。

  3.申报时间:6月底。

  

  1.支持范围: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2.资金补助数额:万元。

  3.申报时间:6-8月。

  

  1.项目发布单位:省农业厅。

  2.支持范围:专业蔬菜基地及特色蔬菜基地建设、育苗工程建设和“五新”成果推广等四个方面。

  3.资金补助数额:20万元以内。

  4.申报时间:当年3月左右。

  (十)农垦主要扶持政策

  

  1.补贴范围及对象:各国有农场危房户。

  2.补贴环节与标准:年开始,对全省70个农场的危房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到户7元,省财政资金补贴到户0元,全部用于危房改造。

  3.申请程序:项目农场危房户向农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申报,农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危房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名单进行公示,与危房改造职工群众签订合同协议。上报市州农垦主管部门,市州农垦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农垦主管部门,省农垦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部农垦局及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等。

  

  1.补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6]25号)。

  2.补贴范围及对象:各国有农场。

  3.补贴环节与标准:各农场类似乡镇“三提五统”支出+人均65元+亩均65元,财政转移支付到农场。

  4.申请程序:各农场分别向市州农垦主管部门申报,由省财政及省农垦主管部门核查、核实后确定基数,从6年起每年按基数由财政转移支付。

  

  1.补贴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0]4号文件)。

  2.补贴范围及对象:各国有农场。

  3.补贴环节与标准:年,在13各市州、国有农场实施5个高标准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引进5个新品种;推广10项新技术。

  4.申请程序:由各农场上报到各市州农垦主管部门,经市州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到省农垦主管部门,省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厅计财处。

  (十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减免政策

  1.政策依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减免规定》(中绿标[8]号文件)。

  2.减免范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作为新阶段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县。

  3.减免对象: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注册的、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

  4.减免额度:企业标志使用费减免额度为初级农产品全免,加工产品减半收取。认证费仍按《绿色食品论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5.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报材料中,应附上企业所在县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文件依据,企业所在地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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