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已纳入工会帮扶系统的困难职工家庭中具有自治区户籍,且属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患重特大疾病的职工家庭成员(含农牧民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累计的医疗费用(不含同一治疗内的跨年度费用);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慈善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救助病种:
1.儿童白血病;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3.终末期肾病(尿毒症);4.乳腺癌;5.宫颈癌;6.重性精神疾病;7.耐多药肺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血友病;10.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1.唇腭裂;12.肺癌;13.结肠癌;14.直肠癌;15.布鲁士杆菌病;16.胃肠道间质瘤;17.肾癌;18.肝癌;19.多发性硬化症;(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20.肺动脉高压;(肺血管疾病)21.其他突发性、罕见性重特大疾病。
三、救助条件
对于符合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仍较重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具体救助比例如下:
(一)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销20%;
(二)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含7万元)报销25%;
(三)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含9万元)报销30%;
(四)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9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含11万元)报销35%;
(五)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含13万元)报销40%;
(六)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3万元以上的报销6万元。
对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现行医保政策比例扣除应报金额后给予救助。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目录。慈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医院。
四、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符合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再申请慈善医疗救助。患有多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只允许申请一种重特大疾病的资金救助。拟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的患者,经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后,持旗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年度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患者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患者照片、家庭困难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复印件)、接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或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到本单位工会或帮扶站点提交申报材料,并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以上各式材料一式两份),报送上级帮扶中心。各级帮扶中心进行材料初审后,于年10月前分批逐级汇总报送至区总保障部复核后,统一提交自治区慈善总会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慈善总会依据救助标准确定具体救助金额,其中救助资金的50%由慈善总会使用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通过银行卡直接拨付,其余50%部分由区总从本级帮扶资金中安排支付。
联系-
鄂托克旗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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