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若羌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惠民政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缴费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当年征收医疗费,次年享受医疗报销待遇,每年从9月1号开始征收。年巴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元。按照当前政策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和财政按照50%的比例共同负担,即个人承担50%,财政补贴50%。也就是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纳元,财政补贴元。另外,特困人员财政全额补贴医疗费,个人不用缴费。

缴费方式:采取非现金方式收取,具体以POS机刷卡、银行柜面、银行自助终端、手机银行APP、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等方式缴费,严禁以现金方式收取保险费。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政策

(一)普通门诊

城乡居民门诊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

1.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统筹支付比例为9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25元。

2.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8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35元。

3.普通门诊实行三日量控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含一般诊疗费)。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

1.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16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心病、肝硬化、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血友病、癫痫、结核病、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艾滋病。

2.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设置起付线标准,实行年、月限额管理。①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站)不设置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②县(市)级、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③州三级定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0%。

3.特殊慢性病支付标准:①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心病、类风湿关节炎、癫痫、结核病、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艾滋病九种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月限额为元;②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肝硬化、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精神病、血友病七种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月限额为元。限额标准费用累计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③门诊带药量注射剂不得超过二周,口服药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门诊大病

1.门诊大病病种分为4种: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苯丙酮尿症。

2.门诊大病不设置起付线,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统筹支付比例为70%,限额标准费用累计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对克汀病、包虫病、艾滋病等有专项资金支持的病种,先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之后再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予以支付。

(四)大病补充险

城乡居民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按政策给予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起付线标准的,按照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为1.5万元,支付比例为:①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②5万元—8万元(含8万元)的部分,按65%的比例报销;③8万元—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75%的比例报销;④12万元以上按80%的比例报销,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精准扶贫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7元,分段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

(五)住院

1.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住院的,按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收取起付标准。

2.城乡居民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

①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为90%。

②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为80%;在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为60%。

③在州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为60%。

④在自治区级、疆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为50%。

3.州、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技术水平、诊断治疗设备限制无法确诊或治疗的(危重患者),由医疗机构按逐级转诊的原则出具转诊意见,各县之间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县级转往州级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逐级转诊。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危急重症患者除外),报销比例下浮20%。

4.参保居民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因急诊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区域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下浮5%。

(六)不予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参保期间因意外发生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医疗费用,其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政策

(一)门诊待遇。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县市级、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门诊大病报销比例70%。

(二)住院待遇。贫困人口住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险、医疗救助的报销流程执行。目前已实现“一站式”结算服务。

(三)贫困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80%;在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在州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在自治区级、疆外定点医疗机构50%。

(四)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报销在分段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贫困人员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由1.5万降低至7元。达到7元以上的分段给予报销,最低不低于65%,最高达到85%,补偿费用上不封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分段比例为:0-00元(含00元),按65%比例报销;5万-8万(含8万元)按70%比例报销;8万-12万(含12万元)按80%比例报销;12万元以上,按85%比例报销)。

(五)其他保障。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剩余符合范围内自付部分由医保部门在年度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门诊慢性病年度限额标准为0元;门诊大病年度限额标准为0元;住院部分年度限额标准为3万元);特困对象剩余符合范围内自付部分由医保部门在年度限额范围内按%的比例给予报销。

来源: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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