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及补助标准
1、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现行标准,个人缴费成人元,学生儿童元。政府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年缴费结束后,由政府统一补贴到户)。
2、特困人员(指农村五保人员,孤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
1、门诊慢性病认定
门诊慢性病以旗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检验报告作为依据进行认定。
2、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
甲类: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的放化疗,血友病,股骨头坏死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癫痫,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治疗,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苯丙酮尿症。
乙类: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肾病综合征,慢性病毒性肝炎,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冠心病支架、搭桥术后,帕金森氏症,先天性心脏病,心、脑血管病后遗症,白癜风,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化病,风湿性心脏病,结核病活动期,过敏性紫癜。
丙类:高血压三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脑血管支架术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甲亢(减),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
定额付费项目:耐多药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肾功能衰竭,布鲁氏杆菌病。
3、慢性病报销: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实际报销封顶线(元)
乙类
80%
丙类
80%
1
注:甲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办法报销。
在此基础上,政府救助保障基金再给予10%的补助,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慢性病就诊应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在县域外慢性病门诊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70%报销,不再享受政府救助保障政策。享受门诊慢性病送药的患者不得在普通门诊中开取相应的慢性病药品。
三、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参保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普通门诊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80%。
四、住院待遇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实行“一站式”结算、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对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和零押金制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大厅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到一次性办结,一卡结算。同时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参保的贫困人口需要转诊住院治疗的,必须由家庭签约医生、乡镇卫生院、医院逐级办理转院手续,才能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治疗,无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5%,并不再享受政府救助保障政策,危急诊病人除外。
1、基本医疗报销
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办法,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标准执行。对参保的贫困患者,住院起付线降低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年度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2、商业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5%,比普通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
3、民政医疗救助
参保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基金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4、政府救助保障基金补助
贫困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后,报销比例不足医疗总费用90%的,由政府救助保障基金补助到90%。
来源:丰镇市医保局
编辑:王杰校对:梁钦
审核:赵红芳
综合编辑:活力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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