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至11月为年个人参合缴费时间,民政、计生、残联等各部门必须在年9月30日前将各自参加新农合代缴人员名单报至新农合管理中心。各乡、镇(场)将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民政或社会团体等代缴费用在年12月25日前,全部足额划入县财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遇特殊情况,参合农牧民个人参合代缴费可最晚延至年2月底前。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及财政部门在年12月25日前务必完成农牧民参合统计汇总工作,确保新农合工作于年1月正常运行。县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于每年3月底前,全部划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新农合基金决算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筹资标准按照新医改政策中,关于逐步提高地方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及农牧民个人筹资水平,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增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的要求;根据《关于做好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卫基层发[]5号)精神,年起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元,其中中央补助元、自治区补助61元、县财政补助61元,年个人缴费标准为元。
补偿模式 年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大病统筹”的补偿模式。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乡镇级
四道河子镇卫生院、老沙湾镇卫生院、柳毛湾镇卫生院、商户地乡卫生院、乌兰乌苏镇卫生院、金沟河镇卫生院、东湾镇卫生院、西戈壁镇卫生院、安集海镇卫生院、三道河子镇卫生院、大泉乡卫生院、博尔通古乡卫生院、博尔通古牧场卫生院、牛圈子牧场卫生院、良种场卫生院。
县级
医院、医院、沙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生育指导站、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石医院。
地(州、市)级
医院(乌苏)、医院
自治区级
石河子大医院、医院(医院)、新疆医院(新疆医学院)、新疆医院、新疆医院(医院)、新疆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兰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乌医院(医院)、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乌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补偿设置常规住院补偿1、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包医院),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元。区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与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保持一致,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区内、外其他地州(市、县、乡镇)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住院患者必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医院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或当地相关文件。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农牧民同年内在各级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重复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定期透析、定期输血的参合患者除外患同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不重复扣除,应扣足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级差金额)。
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持残联核发残疾证的残疾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起付线补偿。
2、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80%,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6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50%,在此基础上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的补偿比例均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3、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包括常规住院补偿、分娩补偿、慢性病补偿、新生儿补偿、二次补偿等。以每位参合农牧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补偿支付。每月月结时间为25日,合管中心务必在29日以前汇总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在31日以前支付到位。
5、其他
(1)保底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补偿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
(2)中医民族医药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3)基本药物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在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中医民族医药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按中医民族医药补偿规定执行。
(4)老年人及计划生育家庭补偿。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对其参合后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和6个百分点,提高补偿比例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可同时享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或6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5)意外事故补偿。65岁及以上老人因骨质疏松等病症引起的摔伤等且无责任人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在提供外伤证明后按规定予以补偿。
(6)、其他。参合农牧民住院期间所产生的院外检查治疗费用,按其所住医疗机构等级收费标准补偿,跨年度住院补偿以出院日期为准,当年住院补偿累计已达到封顶线的跨年度不再补偿。
(7)参合农牧民外出务工、探亲、上学期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提供准确务工、探亲、上学证明等相关手续,并在规定要求下进行登记备案的,并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8)非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必须在出院后3个月之内将补偿资料上报新农合经办机构,超过3个月的补偿比例下降20%,超过次年6月的不予报销。住院患者以出院日期为准,确定住院时间,住院年度没有参合的不予报销。
大病住院补偿1、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1)补偿范围: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符合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卫农卫发〔〕15号)规定的即: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共22类疾病病种,属特殊重大疾病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特殊重大疾病补偿实行定点定额限价包干据实补偿,不再设起付线,不受最高支付限额、常规补偿比例限制、新农合目录限制。持有县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其发生的单次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偿按照新农合基金承担70%、民政部门承担30%比例予以补偿;非民政救助对象,其发生的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按照新农合基金承担70%,剩余医疗总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偿。
(3)补偿方式:执行特殊重大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按病种限价包干据实补偿,住院费用即时结报。
2、其它大病补偿。其他大病实行地级统筹,住院补偿按照《塔城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住院分娩补偿1、参合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元”项目政策,剩余医疗费用再执行新农合基金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元。在乡镇卫生院政党分娩免费,原则上正常分娩项目定额补助和新农合定额补偿资金之和不得超过正常分娩医疗总费用。
2、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政策,剩余医疗费用再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
3、其他:参合孕产妇因外出打工或探亲访友,可在当地确认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在出院后三个月之内持参合分娩产妇《新农合卡》、户口薄(或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复印件,住院统一发票、申报单到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按住院分娩补偿有关政策执行。没有生育服务证的不予补偿。
门诊费用补偿门诊费用由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药费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构成。
1、补偿对象:所有新农合参合人员。
2、补偿机构: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3、补偿范围:
(1)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参合人员每次就诊个人自付1元,新农合基金支付7元(内容按照发改委规定执行)。
(2)普通门诊医药费:灌肠、小型清创缝合、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目录(6年版)》、《关于调整、增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6版)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的通知》(新卫农卫发〔〕6号)内的医用材料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年版)》(乡级及以下)、《关于调整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的通知》(新卫农卫发[]I6号)内的药品费。
一般诊疗费和普通门诊补偿标准: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80%和90%,乡级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元(含一般诊疗费),村级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20元(含一般诊疗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元。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一般诊疗费和普通门诊补偿方式:以乡级为单位实行“总额预付、定额包干、村级互补、不限次数、单次和累计补偿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
(3)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补偿病种:糖尿病(2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结核病、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补偿范围:适用于治疗慢性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及《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目录(6年版)》、《关于调整、增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6版)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年版)》、《关于调整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的通知》(新卫农卫发〔〕16号)(县级)范围内的药品费。
确诊程序:患者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住院病历及相关资料、经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登记,通过专家技术组鉴定,由新农合经办机构下文并发放《慢性病处方本》。
慢性病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由指定慢性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0元,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
慢性病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卡》和《慢性病处方本》(由县统一制定印发)等有效证件在本县经办机构指定的新农合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重大慢性病补偿比例: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的大额门诊治疗,依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规定执行,与住院同步结报,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克汀病和结核病先兑付项目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按规定兑付新农合基金。
慢性病病人门诊和住院补偿全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住院封顶线。
(4)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对象:新农合健康体检对象(受检者)指上个新农合运行年度内未得到任何住院和门诊补偿的参合农户,结合当年实际,确定能否进行健康体检或在参合农牧民中确定特定人群。
健康体检时间、方式:健康体检原则在参合的下一年度进行,可采取常年与集中健康体检相结合的方式。常年健康体检指受检者在健康体检年度内自主选择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体检;集中健康体检指受检者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体检,也可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上门体检服务,结合实际情况定。
健康体检资金使用:健康体检资金,原则利用门诊统筹当年结余资金。可利用健康体检专项资金,承担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对受检者给予一定的减免和优惠。
健康体检项目:合理确定健康体检项目,在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和三大常规检查等基础项目检查的基础上,受检者可从血糖、肝功能、胸透或胸片、心电图、B超(肝胆脾或肾脏膀胱前列腺或子宫附件)、妇科常规检查、血液生化检验、传染病检测(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项目自主选择四项,一次性查完健康体检项目。医疗机构要为受检者建立健康档案,建档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9版)》执行。
健康体检经费拨付:根据确定的新农合健康体检项目收费标准,结合医疗机构提供的优惠条件,合理确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收费标准应使体检服务的供方、需方和支付方均能接受。
体检工作完成后,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将体检机构、项目、费用,受检者名单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的,将健康体检经费拨付医疗机构。严禁从新农合基金中预算安排资金或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体检医疗机构。
其他:实施健康体检,视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定,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中提出的居民健康档案和健康体检工作相互衔接。
其它补偿1、新生儿补偿。新农合年度筹资时未出生的新生儿,在产后10日(含10日)内因疾病首次住院而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新生儿出生10日后因患疾病产生的住院费用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不予补偿,鼓励孕产妇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2、二次补偿。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不含风险基金)在20%以上的,对新农合运行年度内产生住院补偿的参合农牧民实行二次补偿。
补偿范围: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农牧民住院补偿,累计住院补偿费用尚未达到规定封顶线的(重大慢性病、住院正常分娩补偿除外),均属二次补偿范围,根据实际结余情况确定实际补偿范围。
补偿标准:参合农牧民住院补偿费用按比例进行二次补偿。第二次补偿应补金额=参合农牧民第一次住院补偿费用*本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预计结余总额/本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预计补偿总额。
补偿规定: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第二次补偿费用与已补偿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封顶线;多次住院获得补偿的参合农牧民,二次补偿时,按第一次住院可补偿费用计算;对享受保底补偿的,第二次补偿超过原最低补偿标准,从第二次补偿金额中扣除已发最低补偿额进行补偿。二次补偿比例视资金结余情况定,不作为经常性补偿项目,根据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确定是否进行。
3、活动性肺结核补偿。具体实施办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定点医院。
素材提供:沙湾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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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帆
编审:仲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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