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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年参合人员缴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工作要求提高至元,而新农合补助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
1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90%;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60%,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2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50元(暂不含一般诊疗费),
普通门诊实行三日量控制,年度内不限定参合农牧民的门诊就诊次数。
慢性病门诊补偿:
对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级及以上)、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艾滋病、布鲁氏杆菌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等13类慢性病开展门诊慢性病补偿,门诊发生符合治疗慢性病所需的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予以补偿(其中活动性肺结核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按%补偿),
慢性病实行七日量控制,全年累计封顶线为元。
2住院补偿普通住院补偿: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的比例补偿;
县(市)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的比例补偿;
医院住院,起付线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补偿叱例65%;医院住院,起付线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补偿比例60%;
医院、疆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0元,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45%;
医院非正常转诊补偿比例下调10%。
新农合住院实际补偿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特殊病门诊补偿:
对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门诊急救三类情形,符合新农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比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和程序执行。
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人员住院分娩由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项目资金和新农合基金共同补偿,并实行单病种限价定额补助。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活产自然分娩的参合产妇,进行如下补偿:
乡(镇)卫生院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补偿的办法进行管理,由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补助元后,再由新农合住院基金补助元。个人不承担住院分娩费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的限额标准全额垫付,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以奖代补的办法进行管理。
在县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定额补偿元后,剩余费用个人自行支付。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非正常分娩(合并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元,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特殊重大疾病补偿:
补偿病种: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符合自治区《关于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22类64种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精神分裂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属特殊重大疾病补偿范围。
补偿标准:特殊重大疾病补偿实行定点定额限价包干据实补偿,不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目录》限制,按70%比例予以补偿。
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五保户、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其发生的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在限额标准上,按照新农合基金承担70%、民政部门承担30%的比例予以补偿。
大病医疗保险补偿:
参合农牧民年度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属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范畴,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哈密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分段累进法对其自付部分予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大病医疗保险实际赔付比例不低于60%。大病医疗保险不设补偿封顶线。
文:叶翠
转自:哈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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