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宣传
一、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年我县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元,其中:参合人员每人每年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新农合是以保障重大疾病为主。
三、新农合普通门诊补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0%,补偿封顶额为30元(含一般诊疗费7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90%,补偿封顶额为20元(含一般诊疗费7元)。实行三日限量(三天享受一次),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参合患者门诊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费用统称一般诊疗费,就诊仅需承担1元。
四、普通住院补偿.乡级、县级、地区级、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分别为80元、元、元、元,起付线以上(报销范围内)分别按90%、80%、60%、55%补偿。年度补偿封顶线8万元。参合农牧民住院费用经合作医疗报销后,再分段按比例报销,0—0元报销50%、1—00元报销55%、01元以上报销50%,由财政负担,不设封顶线。
五、正常分娩.参合孕产妇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顺产每人补助元,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每人补助元。
六、慢性病门诊补偿.慢性病补偿病种包括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45%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0元。医院,实行即时结报。
七、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儿童(0-14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0—14周岁)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农村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感染、耐多药肺结核以及新增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2类64种疾病病种,纳入新农合特殊重大疾病补偿范围。其发生的单次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偿按照:属民政优抚对象的,其住院费用新农合基金承担50%、大病保险承担30%、民政部门承担20%予以补偿;非民政救助对象的,新农合基金承担70%、大病保险承担30%.特殊重大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费用即时结报。
八、其它大疾病住院补偿
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农牧民住院符合新农合住院病种,其单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属其他大病补偿范围。单次住院费用在3—6万元(含6万元)的,常规住院补偿外的剩余可报销费用费用(目录外医药费用除外)由大病统筹基金再按照65%的比例予以补偿;6—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照75%的比例予以补偿;10万元以上的,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为10万元,不抵顶常规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
九、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20元参保,政府承担参保费用。参合患者住院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超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费用进入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按段报销:5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补偿、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55%补偿、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补偿。
十、活动性肺结核补偿.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医院医院就诊时,门诊费用全部补偿,住院费用按90%补偿。
十一、新农合优惠政策.属于民政优抚对象的参合患者在县内住院享受“零起付”;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夫妇的人员,补偿比例可提高五个百分点。
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可同时享受住院“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十二、哈巴河县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1)县内:各村卫生室、各乡镇卫生院、医院、县妇幼保健站、医院
(2)地区级: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农十师精神卫生中心
(3)自治区级:医院(三级综合)、新疆医院(三级综合)、新疆医院(三级综合)、医院(新疆医院,三级专科)、医院(新疆医院,三级综合)、兰医院(医院,三级综合)、新疆医院(三级综合)、新疆医院(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二级综合)、医院(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三级综合)、乌医院(医院,二级综合)、乌医院(医院,三级专科)、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专科,民营)、解放军医院、医院(二级综合)、医院(三级综合)、乌鲁木医院(二级专科)、乌医院(二级专科,民营)、医院(二级专科,民营)、医院(一级专科,民营)、医院(专科,民营)、医院医院(一级综合,民营)、新疆医院十二师分院(二级综合)。我县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须带“一卡通”就诊,以方便参合农牧民就医。
十三、缴纳参合费时间:每年集中缴费时间为9月1日-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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