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施行时间: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保障范围: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农村居民。
(三)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12月20日缴纳下一年度全年费用。
(四)缴费标准:
单位:元/人/年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
财政补助
民政救助
合计
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
0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0
其他城乡居民
0
注: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缴费的,不享受年医保待遇。
(五)参保方式:
城镇、农村居民按家庭成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办)、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申报登记。
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的,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费则不享受。
二、待遇享受
(一)普通门诊: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报销比例
单次报销限额
年度报销限额
村、站(所)级(村卫生室)
90%
30元
元
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级(乡镇卫生院)
80%
50元
元
注:每次购买药品用量不得超过3天。
(二)门诊慢性病:
慢病等级
病种目录
备注
一类慢性病
糖尿病(Ⅱ型)
高血压(2期及以上)
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肺心病
风湿性心脏病
类风湿性关节炎
冠心病
精神病
布鲁氏杆菌病
每人限办2种病种
二类慢性病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肾功能衰竭透析
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白血病
苯丙酮尿症
三类慢性病
艾滋病、结核病、包虫病、克汀病
(三)慢病待遇:
享受待遇
门诊慢性病
一类门诊慢性病
二类门诊慢性病
三类门诊慢性病
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
报销比例70%
按住院比例报销
先由重大公共卫生补助,再由城乡居民医保全额报销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报销比例60%
其他城乡居民
报销比例50%
每人每年单病种最高报销限额元
注:每次购买药品用量不得超过30天。
(四)住院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一级
50元
90%
二级
元
80%
三级(地区)
元
60%
三级(自治区)
元
50%
转自治区外
元
50%
注: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以入院时间为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2.城乡居民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规定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自付费用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住院救助。
3.属于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全额救助。
4.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每次住院个人自付超过元的,超过部分按8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最高金额为4万元。
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医院住院的住院费用不报销。
(五)生育待遇:
定点医疗
机构级别
单胎顺产
阴道助娩产
剖宫产(单胎)
多胎每增加一胎
一级
元
二级
元
元
元
元
三级(地区)
元
元
2元
元(备注:多胎刨宫产定额0元,不再递增)
注:对住院分娩出现高危妊娠等合并症严重情况的,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就医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六)22类64重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体住院待遇:
22类64重重大疾病按单病种限额费用标准报销70%。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城乡居民大病配套办法)比例报销,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由民政部门进行救助:
人员类别
自付金额
报销比例
年度限额
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0—元
80%
00元
大于元
90%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大于0元
50%
00元
因病致贫人员
大于0元
40%
0元
注:以上宣传内容来自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行办发〔〕号)
和田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宣
年11月
编辑:梁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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