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奎屯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按照《伊犁州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行)》的通知精神,奎屯市人社局将从年1月1日起实施伊犁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六统一”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将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一体化,建立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将统一标准。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元,各级财政人均补助元。我市财政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财政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民政部门按照州直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保障待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统筹”模式,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设置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医保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参保人员每次就诊,个人自付1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元。

二、普通门诊:城乡居民门诊就医,只限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0%和90%,乡级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3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限额元;村级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为2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限额元。

三、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由年的8个病种增加到18个病种,扩大了慢性病患者范围,减轻慢性病患者的家庭经济负担,减少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支出。

一般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肝硬化、普通肺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血友病、肾功能衰竭、耐多药肺结核、苯丙酮尿症。

支付范围: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慢性病使用的药品、治疗和对症检查费用。

一般慢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有门诊统筹资金按照40%的比例支付,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元。

特殊慢性病中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耐多药肺结核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支付,不设限额。

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患者,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9号窗口(人社局窗口)提出慢性病申请并提交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基本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经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专家评审,发放慢性病簿,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待遇。

四、住院: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分担:

1、起伏标准

乡镇卫生院和社会卫生服务中心每次元;

县(市)医疗机构每次元;

州级、自治区级、疆外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元;

参保患者每次住院结算都计算起伏线,县(市)内之间无需转院,县(市)以上要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挂急救、重症监护和急诊手术治疗除外)或在非定点就医的,报销比例下浮20%。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由年度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累计支付限额8万元。

3、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伏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部分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90%;起伏线元;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起伏线元;州局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起伏线元;自治区级、疆外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起伏线元。

4、重大疾病

22类64种特殊重大疾病按病种限额费用标准结算,支付不设起伏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70%,大病保险支付30%。属22类64种特殊大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艾滋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有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

5、生育医疗费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居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参照相应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符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资金补助规定的,先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之后再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目录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照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大病保险的起伏标准和支付比例为:

1、起伏标准:大病保险的起伏标准为1.5万元。

2、支付比例:个人负担的目录内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支付比例如下:

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比例为65%;

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比例为75%;

1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为85%。

参保居民发生的意外伤害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线于大病保险起付线一致,意外伤害医疗费符合目录范围的由大病保险按50%予以赔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惠民亮点

一、诊疗费低至每次1元。

二、村、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报销单次门诊费用按比例支付,乡、村两级年度医疗保险补助限额元。

三、门诊慢性病病种由年的8种增加到18种,实行一般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不同报销比例,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经济支出,扩大慢性病患者范围,惠及广大参保慢性病患者。

四、特殊重大疾病按病种限额费用标准结算,支付不设起伏线,极大的减轻参保患者的家庭经济负担。

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保险的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的,参照相应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六、大病报销不设限额,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支出超过限额之后,医疗目录内个人大病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大病医保成为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一项重要的措施,是泽被百姓的民心工程。

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累计支付限额由年的3万元提高至8万元。

(文/图高立)

编辑:梁奕责编:郝婉琳

编审:李莎总编:龙海波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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