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在短期内无法治愈或者不可能治愈,需要长时间依赖药物和治疗来缓解病情的病种,其病情较重、对健康危害大。
申报条件
1.患者是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所属病种已列入我市门诊可报销病种范围:
日常鉴定病种(8种):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重型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8种;
集中鉴定病种(16种):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重症肌无力、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注射胰岛素治疗)、股骨头坏死、帕金森氏综合症、癫痫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三级高危、甲亢、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心病(非隐匿型)
办理流程
一、日常鉴定病种办理流程:
1.初次办理慢性病的居民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院出具的近两年的住院病历、诊断书原件和一寸照片3张到社区或街道申请办理。并在社区或街道填写《包头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表》;
2.区医保中心负责审核日常认定材料;
3.认定通过后,直接办理备案开通即可使用。
二、集中鉴定病种办理流程:
初次办理慢性病的居民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院出具的近两年的住院病历、诊断书原件和一寸照片3张到社区或街道申请办理。并在社区或街道填写《包头市医疗保险居民门诊慢性病鉴定表》、《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申报鉴定结论表》区医保中心负责对集中鉴定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患者本人携带集中鉴定材料到包头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由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办理开通。
三、适用于居民的慢性病报销分为A、B、C三类,共计24种:
A类:肾功能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种);(A类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目录内医药费用,直接按照80%报销,不设起付线)
B类: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血病、慢性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注射胰岛素治疗)、股骨头坏死、结核病、重型精神病、帕金森氏综合症;(13种);(B类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目录内医药费用,元以内报销60%,元以上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按不同病种设定[扣除起付线然后按80%报销])
C类:恶性肿瘤、癫痫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三级高危、甲亢、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布鲁氏杆菌病、冠心病(非隐匿型)(9种)。(C类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目录内医药费用,直接按80%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其余为元。)
1.参保患者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支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计入居民个人医保基金年度报销封顶线。
2.如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之日起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待遇暂停,出院结算后次日恢复。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通过鉴定的人员只能在我市各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用药报销实行定量管理,每次报销处方药品剂量以1个月为限。药品剂量超过1个月的处方或上次购药报销后药品未使用完而新开具的处方均为无效处方。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的,鉴定期满一年后可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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