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收藏扶贫政策汇编100条,快

为了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中共沅陵县委、沅陵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精神,始终围绕“五个一批”、“五个坚持”等一系列方略方针和目标要求,结合沅陵县情实际,因贫施策,形成了沅陵县”一套军令状“”二本手册“”三个全覆盖“”五级台账““六大体系”“十大平台”“18策”““条政策”的脱贫攻坚工作体系。

今天,为大家推出《扶贫政策汇编条》全文。快看看有没有你想了解的吧~

《扶贫政策汇编条》按照《沅陵县脱贫攻坚18策》分类编写,包括发展产业扶贫、易地搬迁扶贫、生态补偿扶贫、教育助学扶贫、政策兜底扶贫、医疗救助扶贫、危房改造扶贫、劳务就业扶贫、基础设施扶贫、公共服务扶贫、兴办旅游扶贫、金融创新扶贫、电子商务扶贫、结对帮扶扶贫、整合资金扶贫、社会参与扶贫、飞地经济扶贫、激发内力扶贫这18个方面。建议大家先收藏,然后慢慢看。

一、发展产业扶贫

1、茶叶奖补。新造茶叶,经验收合格后,每亩奖补元;低改连片亩以上(含亩),经验收合格后,每亩奖补元;修建通往连片亩以上茶园的道路(等级机耕道以上、宽度3米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每公里一次性奖补1万元;凡在国家或省农机奖补名录范围内购买农机的,按购茶机总金额的1/3奖补(奖补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获得“碣滩茶”有机认证的茶叶企业(含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一次性奖补经核算后申报成本的70%;由国际性机构认证的,一次性奖补经核算后的全额成本。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2、油茶奖补。对新造10亩以上(含10亩,可以合作社联户申报),经验收合格后,每亩奖补元;新造连片亩以上(含亩),经验收合格后,每亩奖补元(分三年兑付:第一年元/亩,第二年元/亩、第三年元/亩)。对低改连片亩以上(含亩),经验收合格后,每亩奖补元。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3、鱼类奖补。为实现五强溪库区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网箱实现生态养殖的目标,根据网箱净上岸数(上岸网箱数量减去新增网箱数量)进行奖补:每净上岸一口网箱,上岸网箱为竹木结构的一次性奖补元;上岸网箱为钢架结构且网口小于1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补元;上岸网箱为钢架结构且网口等于或大于1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补元。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4、蔬菜奖补。贫困户,常年种植连片5亩以上(含5亩)商品蔬菜,种植周期在一年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元。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5、生猪奖补。贫困户,全年销售商品猪10头以上(含10头),每头奖补元。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6、肉牛奖补。贫困户,全年销售商品肉牛3头以上(含3头),每头奖补元。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7、山羊奖补。贫困户,全年销售商品羊30只以上(含30只),每只奖补50元。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8、山鸡奖补。贫困户,全年销售山鸡羽以上(含羽)的山鸡养殖户,每羽奖补2元。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9、蜂蜜奖补。贫困户,每新增蜜蜂30箱以上(含30箱),每箱一次性奖补元。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10、贫困户发展种养产业,考虑到受资金、劳力、规模和财政财力的限制,以户为单位,年人均奖补不超过0元。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11、特色农业产业奖补。对种植业不低于亩,养殖业畜类不低于头(只)、禽类不低于0羽(只),并建成农业产业园区模式的,在全县范围内分种植和养殖不同品种,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若干名,依次奖补00元、0元、0元。每年由县财政拿万元用于此项奖补。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12、农业经营组织奖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单位,以土地和项目资金入股、劳动用工等方式,绑定带动帮扶贫困人口,以直接分红、获取劳动报酬等方式,每实现帮扶脱贫1人,奖补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单位元;帮扶脱贫50人以上,另外安排不低于30万元政策性产业贴息贷款;帮扶脱贫人以上,另外安排不低于80万元政策性产业贴息贷款;帮扶脱贫人以上,另外安排不低于万元政策性产业贴息贷款。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13、农业产业奖补程序。①申报:凡符合上述奖补条件的对象,由项目实施人向项目地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县农业奖补中心的格式要求,填写项目奖补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乡镇政府汇总后统一上报至县农业产业奖补中心。10个工作日内,县农业奖补中心经审核同意纳入奖补项目后,及时在一式三份项目奖补申请表上签出“同意实施”,加盖公章,并按项目奖补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县农业奖补中心各一份进行存档。②监管:在项目实施周期内,申请对象须每季度向县农业产业奖补中心上报项目进度情况。县农业产业奖补中心对照申请对象所报项目进度情况,不定期实地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③验收:由县农业产业奖补中心按照农业产业周期特点或项目奖补申请人的要求,牵头组织验收,从各产业主管部门或各产业开发指挥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测算和核实,填写验收表格,并由奖补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验收小组组长分别在奖补项目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名盖章,由县农业产业奖补中心汇总,并提出奖补方案,报县产业奖补审核办公室审核。凡验收产品销售的,必须经过售前、售后两次验收才能生效。④审批:经县产业奖补审核办公室审核的奖补方案,报县委、县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签批奖补意见,再报县委、县政府主管财贸领导签批拨付奖补资金意见。一次性奖补万元以上的,须经县长审批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并报告县委书记同意。⑤公示:由县农业产业奖补中心通过上墙张帖、电视公告、网络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⑥兑付:公示期满后,由县农业产业奖补中心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奖补对象。如有检举举报,查实后再行兑付或依纪依法处理。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14、农业产业奖补保障措施。①资金保障:一是整合涉农项目资金,进一步统筹发改、农业、林业、扶贫、移民、国土、农开办等部门涉农项目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用于扶持发展农业产业项目。进一步规范私营企业农业产业财政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调度,确保专款专用;二是安排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每年从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2万元,用于上述农业产业的奖补;对当年节余的农业项目扶持资金作为下年度财政专项奖补资金。②组织保障:一是成立沅陵县农业产业奖补审核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财政、农业工作的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财政、农业、发改、审计、监察、经信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受理县农业产业奖补中心的奖补申请,并报县农业产业奖补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奖补;二是成立沅陵县农业产业奖补中心(设县农办),由县农办主任兼任中心主任,县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分别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兼任奖补中心副主任,并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作为奖补中心兼职工作人员,根据农业产业奖补工作的需要适时集中,统一调度。各乡镇由分管农业工作负责人抓好本地农业产业奖补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干。③纪律保障:一是申报对象,对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和骗取农业产业奖补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奖补资金外,另按有关政策给予处罚,并取消其申报奖补项目资格,予以全县通报,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产业奖补项目;二是公职人员,对于帮助、参与申报对象弄虚作假和骗取农业产业奖补资金的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沅办发[]18号《关于调整沅陵县农业奖补办法奖补范围、标准、对象的通知》)

15、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我省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元。因我县种植双季稻的面积很少,为便于统计核实,我县均按种植一季农作物补贴。

(沅财农函[]号《沅陵县财政局沅陵县农业局关于兑付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16、家庭农场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省财政按每亩耕地每年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暂定连续三年给予每户补贴。

(湘农财[]25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扶持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17、水稻保费补贴。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65%,市州、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10%,农户自缴25%(县财政预算安排)。

(沅政办函[]25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18、油菜保费补贴。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65%,市州、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10%,农户自缴25%(县财政预算安排)。

(沅政办函[]25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玉米保费补贴。保险金额为每亩元,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5%。

(沅政办函[]25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能繁母猪保费补贴。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80%,农户自缴20%。

(沅政办函[]25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1、育肥猪保费补贴。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70%,县级保费补贴10%,农户自缴20%。

(沅政办函[]25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2、公益林保费补贴。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80%,市、县财政补贴10%,林农承担10%。

(沅政办函[]25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3、商品林保费补贴。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55%,市级财政补贴5%,县级财政补贴20%,林农承担20%。

(沅政办函[]25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4、农户住房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户2.5万元,每户保费50元。市级财政补贴6元/户,县级财政配套24元/户,农户自缴20元。

(沅政办函[]25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5、茶叶、肉鸡、柑橘等特色农业保险补贴。省级财政保费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20元。

(沅政办函[]25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6、重点产业帮扶。扶贫重点县的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纳入重点产业项目的贫困人口,按0元/人的标准享受产业扶持。

(湘扶办发[]号《关于申报年重点产业扶贫项目的通知》)

27、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元、元和元,早籼稻比年下调2元,中晚籼稻、粳稻保持年水平不变。”

(发改价格[]号《关于公布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28、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

(农医发[]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29、渔业柴油补贴政策。年,国家继续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并对补贴方式和方法进行调整完善。捕捞机动渔船都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一个年度内从事捕捞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汽油元/吨、柴油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油价补贴。渔船年油价补助价格=主机总功率(千瓦)×补助用油系数(视国家给出数据而定)×作业时间(以证件时间为准)

(财建[9]6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0、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银监发[]32号《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31、农机购置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贴。总体上按不超过本省同类同档机具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插秧机及育秧设施设备补贴率可提高到50,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复核,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

(农办财[]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32、畜禽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对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患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畜禽,国家对受损农户给予补助。扑杀补助标准为:猪限价元/头、牛限价元/头(奶牛不超过0元/头)、羊限价元/只,家禽平均补助10元/只。具体补助标准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易地搬迁扶贫

33、对进入易地搬迁系统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元/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不论人口多少)可增加住房面积25平方米以内,且超出部分不予补助,由农户自行承担。如再超面积建设,则不予验收,不予补助。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开发由县统筹安排。

(湘发改西开[]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

34、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90%和10%的贴息。

(湘发改西开[]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生态补偿扶贫

35、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补贴:年补贴标准为每亩14.5元。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公告》)

36、年至年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元,分三次下拨,其中第一年元、第三年元、第五年元

(发改西部〔〕号《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

四、教育助学扶贫

37、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残幼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特困家庭幼儿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幼儿,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元。

(湘财教〔〕7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

38、职业教育扶贫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给予每生每年扶贫助学补助0元。中职教育连续补助二年,高职教育连续补助三年。

(湘扶办联[]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雨露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39、特困学生扶贫助学补助项目。给予每名特困学生每年扶贫助学补助0元。

(湘扶办联[]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雨露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40、高校国家助学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按平均资助面约为高校在校生的20%的比例进行助学,补助标准:0元/生/年,具体分为三等:一等0元/生/年,二等0元/生/年,三等0元/生/年。

(财教〔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1、高职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平均资助面约为高校在校生的20%的比例助学,标准为0元/生/年,具体分为三等:一等0元/生/年,二等0元/生/年,三等0元/生/年。

(财教〔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2、高校国家奖学金。中央财政对特别优秀的高校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0元/生/年。

(财教〔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照高中在校生的20%的比例(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分类确定)由财政支助学生,补助标准:全省平均资助标准为0元/生/年。

(财教[]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4、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财教〔〕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4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财教〔〕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46、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中央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在校学生按小学每学期每人35元、初中70元、特教3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方式以发放教材的形式补助。

(中发[5]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47、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进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0元/生/年,初中元/生/年。

(中发[5]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48、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财政奖励资助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面约为高校在校生的3%。标准为0元/生/年。

(国发〔7〕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49、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工程。中央财政为乡(镇)初中、中心小学、村完小、教学点所有在校学生(学前教育学生除外)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天计算),各校结合实际,可采取提供早、中、晚餐等方式补充学生营养。

(国办发〔〕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五、政策兜底扶贫

50、孤儿保障。足额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0元、散居孤儿供养每人每月元。

(湘民办发〔〕47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51、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年,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元/人,月人均补差元;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元/人,月人均补差元。

(国务院令第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52、农村五保供养。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年,我县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年供养标准达到元,丧葬费补助按0元/人的标准发放。

(国务院令第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5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每人每年元。

(国发(6)1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54、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60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按照55元/人/月的标准实行基础养老金制度。

(国发〔〕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六、医疗救助扶贫

55、资助参保、参合。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对A类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30元资助;其他低保对象给予20元资助。

(沅政办发〔〕36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56、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全额救助。在县外治疗的,医疗费用经报销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救助。

(沅政办发〔〕36号《沅陵县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57、低保对象门诊救助。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4种重大疾病的低保对象,年度内没有住院,可享受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年门诊医疗费用在0元至2万元的,给予0元救助;年门诊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0元救助。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肺结核病等11种特殊慢性病的低保A类对象,年度内没有住院,可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年门诊医疗费用达0元以上的,给予0元救助。

(沅政办发〔〕36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58、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全额救助。在县外治疗的,经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救助。

(沅政办发〔〕36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59、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低保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经报销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70%救助,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5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0元。低保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经报销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7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沅政办发〔〕36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60、特殊困难人员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患有重大疾病的特殊困难人员住院治疗,经报销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5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沅政办发〔〕36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61、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由财政进行一定程度的帮扶,女方年满49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国家规定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元,女方年满49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残疾的家庭,在国家规定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元。

(怀政发[]48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62、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中央财政继续对每例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费用补助元,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费用补助和减免政策,充分利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民政的特殊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医院援助等,对贫困患者的基本手术费用减免,并积极争取落实配套工作经费。

(湘卫医发[]44号)《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年“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的通知》)

63、重大疾病补助项目。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24类重大疾病以按病种付费方式纳入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先执行新农合报销政策,再按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湘卫合管发[]2号《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64、全民医保。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元,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相应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湘政办发〔〕5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6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本人及配偶均在本省范围内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年以来,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人及配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按照80元/人/月的标准由中央财政进行家庭奖励扶助。

(国人口发〔4〕36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七、危房改造扶贫

66、危房改造到户补助项目。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无房户、D级危房户新建房屋补助每户1万元。

(湘扶办发[]53号《关于印发年湖南省贫困农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67、危房改造基础设施补助。对贫困村中的危房改造示范村,给予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每村30万元。

(湘扶办发[]53号《关于印发年湖南省贫困农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68、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元。

(建村[]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劳务就业扶贫

69、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扶贫补助项目。对全省0个贫困村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务农劳动力,免费开展有针对性地实用技术培训。

(湘扶办联[]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雨露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70、就业培训扶贫补助项目。对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龄在16-40周岁,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经半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助1元。

(湘扶办联[]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雨露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7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项目。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标准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元、B类元、C类元的鉴定补贴。

(湘人社〔〕26《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72、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按人均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育时间不低于15天。

(湘农联[]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年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73、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人均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育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4天。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

(湘农联[]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年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74、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按人均0元标准进行补助,重点开展职业素养、创业能力、政策法规、产业发展和案例教学等五大模块教学。

(湘农联[]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年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基础设施扶贫

75、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乡镇通沥青(水泥)路80万元/公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县道60万元/公里,乡道50万元/公里,村道50万元/公里;重要县乡公路万元/公里。

(湘政办函〔〕号《关于调整“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连片特困地区普通公路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

76、“一池三改“农村沼气建设补贴。一个“一池三改”基本建设单元,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西北、东北地区每户补助元,西南地区每户补助0元,其它地区每户补助元。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我县建沼气池,每户可享受中央预算内补贴(项目资金)0元。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十、公共服务扶贫

77、“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支持惠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我县每个村按5—10万元标准奖补。

(财预[]号《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78、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把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和接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加快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坚持公办民办并举,扩大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农村学校寄宿条件,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深入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等专项计划,对民族自治县实现全覆盖。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拓展教师补充渠道,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办好农村特殊教育。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个人缴费和受益水平。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参保人员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改进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在财产分配、婚姻生育、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让女性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就业机会、财产性收入、金融资源。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残疾人康复和供养托养设施建设。深化农村殡葬改革,依法管理、改进服务。推进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全面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文化惠民项目。在农村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整合基层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设施,整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项目,发挥基层文化公共设施整体效应。

(中发[]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十一、兴办旅游扶贫

79、旅游发展基金补助。项目资金优先支持试点村建设旅游厕所,每个村补助20万元,共约1亿元。为参与旅游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3至5万元,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三年以内的扶贫小额贷款,财政扶贫资金全额贴息。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在《全国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推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80、开展旅游扶贫项目村村官和旅游致富带头人培训。对全国0多个旅游扶贫重点村,按每年0人左右的人规模,覆盖到全部重点村。同时,对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后,继续到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学习的贫困家庭学生,按每人最高可达0元的标准,直接补助贫困家庭。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在《全国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推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十二、金融创新扶贫

81、金融支持产业扶贫。省国开行为我县“两茶一鱼”及其他农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提供贷款支撑。省扶贫办按照扶贫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对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用等提供扶贫资金支持。

(沅办发[]4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金融支持产业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82、贫困农户扶贫贷款。针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从事脱贫致富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发放贷款额度为1-5万元,放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核定守信额度内可循环使用3年,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贫困农户扶贫贷款执行央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摘自《沅陵县农村信用社贫困农户扶贫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83、支农再贷款定向精准扶贫。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农业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优先支持贫困户信用贷款。承贷银行(农商行)在相应各期限档次的支农再贷款利率(如目前1年期为1.75%)上加点最高不得超过5个点(1年期为6.75%)。通过支农再贷款定向精准扶贫模式取得贷款的对象,按时归还本息的,承贷银行(农商行)应给予贷款对象10%的利息返还。上述贷款对象若为信用乡镇、信用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承贷银行应再给予10%的利息返还。

(怀银[]34号《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怀化市支农再贷款定向精准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

84、贫困农户小额贷款贴息。对完成评级授信的贫困户1-5万的小额贷款,由农商行按国家基准利率放贷,由扶贫部门全额贴息。

(湘扶办联[]6号)

85、扶贫经济组织贷款贴息。对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扶贫经济组织在金融部门取得贷款的,由扶贫部门按国家基准利息的60%贴息。

(湘扶办联[]6号《关于做好全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86、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财金[]8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87、金穗扶贫惠农贷款。针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特别是重点支持集中连片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户,贷款额度为0元-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农银规章[]9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扶贫惠农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十三、电子商务扶贫

88、每年组织评选“怀化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5家,连续3年给予其每年10万元资金支持;对成功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

(怀政办发[]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89、对当年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销售收入首次突破万元、0万元、0万元、1亿元以上或者年服务收入首次突破万元、万元、万元、0万元以上且注册和税收在本地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且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占全部业务收入达到30%以上成功转型升级的传统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本地注册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拥有5人以上运营管理团队、注册用户数00户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本地企业受政府部门推荐,在知名第三方交易平台建设怀化优势产业专区和怀化特色馆,经考核验收合格,对平台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怀政办发[]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90、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我市特色农产品特别是生鲜农产品,年交易额首次突破万元、0万元、0万元、0万元、1亿元以上且注册和税收在本地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生产或销售大户,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怀政办发[]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91、对首次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首次创建电子商务网站的外贸转型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入网费和建网费支持;对通过跨境贸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0万美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

(怀政办发[]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92、对从村、乡镇每年发出农产品0件、0件、0件以上且注册和税收在本地的快递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资金支持。

(怀政办发[]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93、支持注册和税收在本地的快递企业在城区重点地域联合建设快递配送服务站(超市)或设置智能投递箱,对自建配送服务站(超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年场地租金及设备评估价50%的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联合设置的智能投递箱,每组一次性给予0元支持,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怀政办发[]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四、结队帮扶扶贫

94、对重点结对帮扶的今年预脱贫对象落实帮扶资金制度。重点启动的94个贫困村中今年预脱贫对象的帮扶资金由驻村工作队从到该村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他村中今年预脱贫对象每户安排帮扶资金元(县财政元,联乡单位元、帮扶责任人元)。

(沅组通[]22号《关于进一步扎实开展好“一进二访”活动的通知》)

95、驻村帮扶。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审批权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上要用于产业扶贫,用于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技能培训。

(湘扶办发[]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十五、整合资金扶贫

96、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扶贫、水利、农村产业融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三农”领域重点项目和工程支持力度。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完善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多层级深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实施省级涉农资金管理改革和市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改进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办法。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产能提升。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年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式建立并开始运营。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逐步将农垦系统纳入国家农业支持和民生改善政策覆盖范围。研究出台完善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发[]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十六、社会参与扶贫

97、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引导社会扶贫重心下移,自愿包村包户,做到贫困户都有党员干部或爱心人士结对帮扶。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工商联系统组织民营企业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到村到户精准扶贫。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发挥好“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动员作用。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着力打造扶贫公益品牌,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构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络,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

((中发〔〕3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十七、飞地经济扶贫

98、加快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因地制宜,积极开展互换、出租、转包、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探索土地信托、托管、股田制等新的流转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户发展股份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股权,形成企业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获得长期可靠的收益。在财政扶持、项目安排、用地保障、金融支持等方面,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予以倾斜。

(湘办〔〕5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十八、激发内力扶贫

99、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补助标准根据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元、B类元、C类元的培训补贴。

(湘人社〔〕26《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贫困地区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财政出资进行培训扶助补助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元、B类元、C类元的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此外,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生活补贴10元。

(湘人社发〔〕2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计划的通知》)

以上就是《扶贫政策汇编条》的全部内容了,

如果您有疑问或者更多的政策想了解,

欢迎致电,火场土家族乡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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