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旗年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工作已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西乌旗户籍的社会保险和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部分在3万元以上的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三无、供养对象、精减退职人员、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特大疾病人员;
(二)由当地政府、民政、慈善部门审核确认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不含同意治疗期内的跨年度费用);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救助病种
(一)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结肠癌、直肠癌、布鲁士杆菌病、胃肠道间质瘤、肾癌、肝癌、多发性硬化症:(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肺动脉高压(肺血管疾病)、其他突发性、罕见性重特大疾病。
对于符合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经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对于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医疗保险比例等扣除应报金额后给予救助。
符合以上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请于11月8日—11月30日期间,携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报销凭证到民政局办理申请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乌恩其联系
西乌旗民政局
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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