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日起“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两险合二为一,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医疗),由社保局经办。由于系统合并等原因,在实施初期可能会给广大参保人员就医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现将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此前使用的蓝色“新农合”卡作废,自1月1日起不再使用。
二、自1月1日起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
三、没有社保卡的人员,请您耐心等待。您的社保卡制好后会由您缴费时所在的社区、乡镇劳保所、农商银行发放。
四、没有社保卡但急需住院的人员:
1、在博州范围内住院:您只需出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发票和身份证,医院会到社保局统一为您办理临时社保卡,出院时即时报销。
2、需转往自治区住院:医院医院的转院证、身份证到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南城6号楼)一楼社保局2号窗口办理“临时社保卡”,再到4号楼B区二楼的医保办(室、室、室)办理转院登记,这样在自治区住院就可即时报销。
五、没有社保卡需要门诊看病的人员,请您在这期间自费。等您的社保卡拿到后,再使用门诊或慢性病门诊的费用。
六、以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当时发放的社保卡,就是现在看病的社保卡,您可以正常使用。如有问题请到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险管理局咨询。
七、如有疑问,可致电:
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南城6号楼)一楼社保局2号窗口
博乐市社保局医保办(南城4号楼B区二楼的室、室、室)
92
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
27
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阿拉山口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具体实施办法↓↓↓
*博州全面推进医疗整合工作年我州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享受同等社保待遇。
1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博州辖区内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年缴费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中央和自治区元,州财政20元,县市财政80元)。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核定资助。
有条件的乡镇、村、单位可以对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2参保程序1.城乡居民以家庭和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两种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的城乡居民,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保障所(站)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
(二)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并采取提供银行卡代扣或直接缴费的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
3.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由学校统一组织、初审、汇总造册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采取家长提供银行卡代扣或直接缴费的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居民由民政部门负责汇总造册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参保。
5.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医疗待遇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整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参保人患病就医,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就医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作为就医的凭证,
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普通门诊。城乡居民门诊就医的,只限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单次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为50元,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计元。
(二)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14种病种。
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二类病种范围为: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城乡居民慢性病鉴定程序参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慢性病治疗管理办法》(博医改办字[]7号)执行。
城乡居民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每次门诊起付标准为20元,一类慢性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计元。二类慢性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计元。
(三)住院。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分担:
1、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首次住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内)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外)元。
特别说明:目前我州乡镇场、村级卫生室等属于一级,医院、蒙医院属于二级,州医院属于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每次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内)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外)元。
2、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内)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外)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时间为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元。
三、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突发疾病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下浮20个百分点予以报销。
四、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4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先由发生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二、城乡居民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政策给予补偿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1万元—5万元(不含1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50%的比例报销。
5万元—10万元(不含5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60%的比例报销。
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70%的比例报销。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6附则一、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实施办法”内容,点击下图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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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州人社局社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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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薇薇投稿邮箱:zbswxg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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