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海区医保局将于年7月1日起受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海拉尔区属各单位的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者患有乙类慢性病[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4.帕金森氏病(包括帕金森综合症)5.系统性红斑狼疮6.慢性乙型肝炎7.丙型肝炎8.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并发严重疾病9.血友病。]的人员申报和进行统一体检和鉴定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单位的职工:由各单位医保专办员将申报材料收齐统一办理,按病种填制海拉尔区医保局慢性病申报登记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及申请材料装档案袋统一报送医保局。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到医保局申报。
三、申报所需材料:1.申请人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带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近二年完整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无住院病历者,可提供连续半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原件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3.两张1寸彩色照片。
四、申报时间:
年7月1日至年7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咨询
五、地点:数码大厦一楼
附:1、呼人社发[]93号关于调整部分门诊治疗慢性病认定标准和门诊辅助检查范围的通知
2、海拉尔区慢病申报登记表
呼伦贝市海拉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呼人社发[]93号
关于调整部分门诊治疗慢性病
认定标准和门诊辅助检查范围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门诊治疗慢性病认定管理工作,现将部分门诊治疗慢性病认定标准和门诊辅助检查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高血压Ⅲ期
(一)认定标准
1、提供病历两次静息收缩压≥mmHg,舒张压≥mmHg。
2、至少有一项器官损害表现:
(1)左心室肥厚(提供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诊断)(2)脑部并发症(提供包括头颅CT或MRI原始资料)(3)心肌梗死(提供包括心电图、血清心肌酶化验单或冠状动脉造影资料)(4)严重肾功能损害(血肌酐umol/L)(5)严重视网膜病变(包括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
原原发性高血压病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作废。
(二)辅助检查范围
血糖、血脂、血粘度、肾功能、尿常规、血电解质、心电图、心彩超、胸片、眼底检查。
二、糖尿病
(一)认定标准
1、空腹血糖大于或等于7.0毫摩尔/升、餐后两小时血糖大于或等于11.1毫摩尔/升。
2、至少有一项器官损害表现:
(1)严重视网膜病变(有微血管瘤、出血、渗出);(2)高血压病(极高危);(3)冠心病(冠脉造影、CT、彩超、心电图、心功能检查);(4)脑血管疾病(提供包括头颅CT或MRI原始资料);(5)糖尿病肾病或伴有肾功能不全(尿常规、肾功能、尿微量蛋白);(6)糖尿病肢端病;(7)并发皮肤感染。
(二)辅助检查范围
血糖(空腹、餐后)、血离子、血脂、血粘度、肾功能、尿常规、心电图、尿微量蛋白、糖化血红蛋白、眼底检查。
高血压病诊医院出具的住院资料。每年9月份开始认定。
原糖尿病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作废。
三、慢性乙型肝炎
(一)认定标准
1、有明显或持续的肝炎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血清ALT和(或)AST反复持续升高、白蛋白降低或A/G比值异常,基本病变为小叶内除有不同程度肝细胞变性和坏死外,炎症常较明显,常伴有不同程度的肝纤维化,出现肝脾肿大,质地变硬等症状。
2、有慢性肝炎病住院史且病程至少持续6个月以上的肝脏坏死和炎症;住院诊断明确,出院后一直接受抗病毒治疗;肝功能持续或反复异常6个月以上,或无明确临床症状,但肝组织学有坏死和炎症;有乙肝等相关病学依据(HBsAg(+)、抗HCV(+)及相关诊断检查报告单,肝功能检查报告单,HBV-DNA,HCV-RNA及相关免疫检查报告单)或B超提示慢性肝损害。
肝功能正常、携带病毒不需要治疗者不予认定。
(二)辅助检查范围
肝功能检查、乙型肝炎五项指标检测、B超、乙肝病毒DNA检测等四项检查。
四、丙型肝炎
(一)认定标准
确诊为慢性丙型肝炎(HCVRNA定性检查结果为阳性);HCV感染六个月、肝功能持续或反复异常6个月以上;住院诊断明确,出院后一直接受抗病毒治疗。
(二)辅助检查范围
肝功能检查、B超、丙肝病毒抗体(HCV)、血清HCVRNA检查。
丙型肝炎纳入慢性病周期为12个月。
五、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并发严重疾病
(一)认定标准
1、确诊为肝硬化,并出现肝功能减退(全身症状、消化道症状、出血倾向和贫血、内分泌紊乱之一)和门静脉高压症(脾大、侧支循环的建立和开放、腹水)。
2、同时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
(1)上消化道出血;(2)肝性脑病;(3)感染(肺炎、胆道感染、自发性腹膜炎等);(4)肝肾综合症;(5)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低钠血症、低价地氯血症与代谢性碱中毒)。
(二)辅助检查范围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胃镜、腹腔镜、腹水检查、肝穿刺活组织检查、脑电图、免疫功能检查、CT、MRI。
六、血友病
(一)认定标准
1、凝血功能障碍性所致的出血性疾病,有明确诊断病史。
2、有住院史及以下一种并发症或者有一种客观诊断依据者
(1)关节腔、肌肉、皮肤黏膜和内脏出血;(2)凝血时间(ct)延长;(3)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4)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延长;(5)第Ⅷ、或Ⅳ因子活性减少。
(二)辅助检查范围
CT、凝血酶原PCT、F8因子检查。
七、新增慢性病的用药范围
(一)慢性乙型肝炎
恩替卡韦、拉米夫定、替诺福韦、干扰素。
(二)慢性丙型肝炎
利巴韦林、干扰素。
(三)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并发严重疾病
恩替卡韦、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
(四)血友病
(五)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
八、其他
(一)自年起,申报甲类、乙类慢性病医院出具的住院病例及相关检查资料。
(二)新增的丙型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并发严重疾病、血友病及时申报、认定。
(三)布鲁氏杆菌纳入慢性病周期为18个月,18个月未治愈的需重新办理申报认定。
(四)肺结核门诊慢病自7月1日起取消。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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